法治利剑,守护安宁 一起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在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在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今年4月以来,陕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集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持续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和特殊人群遵规守纪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防范黑恶犯罪的法律意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三周年。三年来,这部法律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实利器,在守护社会安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该法的知晓度,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深入开展,增强全民参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意识,阳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犹如隐藏在暗处的毒瘤,侵蚀着社会的安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幸福生活。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运而生,于2022年5月1日起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商超、集市、村委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工作人员悬挂《反有组织犯罪法》条幅、电子屏循环播放宣传标语,积极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营造浓厚宣传氛围。网格员进村入户向村民群众发放《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页,让群众了解什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提高防范意识。利用村民微信群多次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规范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4月29日,中牟新区(中牟县)雁鸣湖镇组织召开《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部署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走深走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镇领导班子成员、各站所负责人、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及法治素养,日前,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前往滨海新区杭州道街丽水园社区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提升群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4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近日,广灵农商银行积极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济南市历下区平安扫黑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法润历下-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三周年专题节目》。本期节目邀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志彬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演播室,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点击视
新学期的校园,是梦想起航的地方,也是法治教育的关键阵地。如何在新学期伊始,就为未成年人筑牢法治屏障?元宝区委政法委给出了有力答案。他们积极行动,整合公安、教育等多方资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方式,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识传递到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启了一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连日来,丹东市扫黑办结合春季“开学第一课”组织各县(市)区扫黑办、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全市中小学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