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特公司诉河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中约定“待买方收到案外人付款后方向出卖人支付货款”,该约定中买方收货后即负有支付货款义务,该付款义务确定、明确,不存在付款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问题,故该约定应为附生效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期限”是以第三人的付款行为为生效条件 河南 埃特 森源 埃特公司 汉能 2025-05-05 08: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