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为何不能扣除电视剧制作成本? 影视作品联合投资关系中,当事人按投资比例享有分配收益,一般情形下,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收益分配对象有影视作品所得收入,扣除的对象主要是为产生收入而直接支出的必要成本,如宣发费和代理费等,不包含制作成本。为何收益即为分配对象,不应再扣除制作成本? 电视剧 投资 利润 贴片广告 分配利润 2025-05-06 12:07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