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建雨棚,楼上扯皮,法院是这样判的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20 22:07 3

摘要:赵某家住成都某小区一楼,因物业说有前后花园的使用权,于是把前后花园绿地硬化了。又因为一楼排水问题,雨水长期浸泡墙面,引起墙角发霉,墙体掉落,于是以影响一楼的居住环境和保证安全为由,安装了雨棚。

赵某家住成都某小区一楼,因物业说有前后花园的使用权,于是把前后花园绿地硬化了。又因为一楼排水问题,雨水长期浸泡墙面,引起墙角发霉,墙体掉落,于是以影响一楼的居住环境和保证安全为由,安装了雨棚。

钱某家住二楼,认为雨棚是违章搭建,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实质的影响,一是因为可能不法分子或者动物容易攀爬到二楼,把一楼有可能发生的危险转移到二楼;二是雨棚上容易积攒垃圾,导致二楼居住环境受影响;三是雨棚材质为钢制雨棚,下雨时噼里啪啦,声音非常大,影响二楼休息。

于是钱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将搭建的雨棚全部拆除、恢复原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两套房屋系面积、户型一样,系上下楼相邻关系。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赵某所有房屋的前后露台外搭建有钢架雨棚,搭建的雨棚上面正对钱某房屋的客厅、卧室及厨房,与钱某房屋的卧室窗户、厨房窗户及阳台临近。经询问案涉房屋所在的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称赵某所有的房屋外的两个露台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赵某所有,赵某系将其所有的房屋改建后,将公共区域的绿化地进行硬化,然后在上方搭建了雨棚。钱某出示的照片中显示雨棚上有木块、纸屑等垃圾。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赵某房屋前后公共区域均搭建了钢架雨棚,具有面积大、宽度宽、雨棚材质特殊的特点,从常理常识判断,所带来的垃圾堆叠、雨滴噪声较大等问题,确会对钱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降低居住环境质量。

同时,钢架雨棚也增加了不法分子进入钱某房屋的危险性,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隐患。赵某搭建的雨棚给钱某的生活造成了妨碍,超出了钱某合理容忍的限度,故赵某构成相邻侵权。赵某作为雨棚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因此,对钱某要求赵某整体拆除其在房屋外公共区域搭建的钢架雨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的钢架雨棚。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计 40 元,由被告负担。

在本人看来,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赵某与钱某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赵某在一楼房屋前后露台处搭建钢架雨棚,虽未妨碍钱某二楼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是否对钱某的居住生活造成妨碍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综合判断。同时,相邻关系间是否造成妨碍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认定赵某搭建的钢架雨棚已对钱某的居住、生活造成了妨碍为由,是多角度考量的结果,非常正确。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赵某为方便自己对房屋前后露台的使用而搭建钢架雨棚,实质上给钱某的居住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超过了钱某的容忍程度,事实上已给钱某的居住生活造成了困扰,应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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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方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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