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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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全省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做好条例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23日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全省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1.加强条例宣传解读。利用“6·9”国际档案日等契机开展普法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完成时间:2025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档案局)

2.深入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提升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对条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2025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档案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健全档案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增强档案工作创新能力。健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档案科技创新机制,支持建设档案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强的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普及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数据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加强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档案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等方面为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完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支持建立档案专业人才教育实训基地,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档案人才库、专家库,加强档案“三支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

6.加强档案收集。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并进行集中管理。档案馆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各级各类机关单位按照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建设符合标准的档案馆。档案馆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达标、安全可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绿色环保的新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加强档案安全管理。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严格落实档案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归档整理、保管保护、查询借阅、安全保密等工作制度和防盗、防火等馆库安全防护要求,做好库房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和用途。(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加强重要、珍贵档案的保护、抢救与修复。降低档案因各种因素导致的损毁风险,确保全省重要、珍贵档案得到妥善保护。对于已经发生褪变、破损的,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修复。(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强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建立健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机制,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和工作清单,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移交、利用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省级承办部门,重大突发事件省级应对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加强红色档案管理。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工作,加强收集整理与湖北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深入收集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赣革命根据地等红色档案资源,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推进特色档案资源建设。持续加大特色档案资源建设力度,推进疫情防控、防汛抗洪、楚文化等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组织评定省级档案文献遗产,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和世界记忆项目。(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四、加强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

14.加强档案开放工作。建立健全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提升档案利用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完善档案利用服务评价机制。持续简化档案利用环节和手续,建设便捷的利用场所,畅通网络查档途径,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依法公布档案。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依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馆、省级有关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强化档案文化建设。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撰写资政文稿,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丰富档案文化供给,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强化档案馆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推进档案融媒体宣传工作,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沉浸式体验、影视作品制作等有档案特色、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委宣传部、湖北日报社、省委党史研究室、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湖北广电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18.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保障机制。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同步设计、一体推进。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数据局、省委机要保密局、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做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归尽归、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加强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推动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归档功能建设,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推进档案数字资源长久保存。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定期对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等情况进行检测,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异质备份。档案馆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完善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实施办法,推动有条件的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室)。(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级立档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提升档案管理数智化水平。推动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建立档案收存管用等基础业务和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全流程网络化的运行体系,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数据局)

六、加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24.依法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档案。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等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6.强化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对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服务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档案服务企业合法合规承接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7.推进档案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推动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28.强化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建立档案执法协作机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9.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责任单位:省档案局)

30.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

31.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档案局)

八、相关要求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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