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解读
条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解读:
一、企业规模认定标准的法律沿革
1.2011版标准的历史突破
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十六行业分类体系,创新性地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复合指标。以制造业为例: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1000人且营收2000万-4亿元;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收300万-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2.2017年重要修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主要调整:
1.提高农林牧渔业营收标准(中型企业上限由500万升至2000万);
2.细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增"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收1000万-1亿元"的中型标准);
3.调整建筑业资产总额标准(中型企业由3000-8000万调整为5000-8亿)。
二、第三条的规范要点解析
1.双重认定基准
(1)空间基准:境内依法设立(排除境外主体);
(2)时间基准:合同订立时状态(防止履行期间规模变更引发的认定争议)。
2.告知义务的实务要点
告知时点:要约承诺阶段;
告知形式:书面为原则(招标文件响应、合同条款载明);
证明标准:需留存可追溯的证据链。
三、新经济形态下的认定挑战
1.平台型企业认定困境
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直播电商纠纷案中,M机构主张其签约主播200人、年营收1.2亿元应属中型企业,但法院参照"商业服务业"标准认定其大型企业属性,凸显新业态适用滞后性。
2.集团架构的穿透认定
2022年某新能源汽车电池供应商案中,法院确立"三实质"认定原则:
1.财务独立性:是否单独核算;
2.人事自主权:是否独立用工;
3.业务完整性:是否具备完整价值链。
四、典型案例的司法启示
1.某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案(2023)
该企业2021年签约时从业人员850人、营收3.8亿元(中型),2022年扩产至1200人、营收5.2亿元。法院严格按签约时状态认定其中型企业资格,判决适用《条例》保护条款。
2.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争议(2024)
某省级信息化项目招标中,投标人未在响应文件中声明中小企业身份,后主张适用《条例》被拒。财政部行政复议明确:告知义务是适用前提。
五、完善建议与实践指引
1.企业合规应对策略
(1)定期规模自测:利用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系统;
(2)合同订立时点:在要约文件中嵌入规模声明条款;
(3)证据留存体系:保存社保缴纳记录、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2.制度优化建议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议每5年修订划型标准;
(2)增设新兴行业类别:如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
(3)推行电子认证标识: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经济新常态下的政策价值
在当前供应链重构背景下,第三条的精准实施:
1.促进形成"守信激励"生态:某省2023年调查显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中小企业回款周期缩短40%;
2.优化产业组织形态:引导大型企业通过合规分包扶持中小企业;
3.提升政策实施效能:某直辖市2024年专项检查发现,规模认定准确率较2020年提升28个百分点。
结语:
企业规模认定标准作为《条例》实施的基石,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多维协同。随着数字经济深度发展,建议借鉴欧盟"中小企业用户友好型立法"经验,构建更具弹性的认定体系,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今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