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某作为中间人,向刘某介绍承包某绿化工程,双方对中介费进行了约定。刘某先行支付了部分中介费。后该项目因涉嫌违建被拆除。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某园林绿化公司支付剩余的中介费。
案例四
黄某诉刘某、某园林绿化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中介服务要规范,合同无效需担责
案情简介
黄某作为中间人,向刘某介绍承包某绿化工程,双方对中介费进行了约定。刘某先行支付了部分中介费。后该项目因涉嫌违建被拆除。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某园林绿化公司支付剩余的中介费。
审理查明,刘某虽系某园林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某园林绿化公司成立在中介合同成立之后,且该园林绿化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园林绿化工程,并非中介合同当事人,本案实际上是黄某与刘某个人之间设立的中介合同。而中介合同因案涉园林绿化工程而产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案涉园林绿化工程应归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再结合《建筑法》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则介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同样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黄某与刘某之间的中介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了黄某要求支付剩余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从减少此类案件争议和不确定性,规范园林绿化行业角度出发,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条文认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推动园林绿化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中介活动应当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建筑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只有在合法的框架下,建设工程中介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本案对规范建筑领域合同关系的建立、居间中介等相关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