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5万元!宜春一地发布通告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02 11:03 2

摘要:为切实加强宜丰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软件)的行为,切实维护我县良好境外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关于严禁私自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宜丰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软件)的行为,切实维护我县良好境外电视传播秩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清理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宜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是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同公安、市监等部门负责全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凡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规定,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法接收无线或有线电视节目,确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向县(区)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五、凡自动拆除不再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和单位,可不予追究责任。对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六、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宜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将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擅自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专项行动。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3月31日

来源:宜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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