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7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管理范围是适用于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此《名录》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23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部门名称更新:《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管理部门名称,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调整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优化配额管理:对于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出入境检疫、来源为回收等的情形,国际环境公约规定无需进出口配额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上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删除了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申领的限制性条件,符合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管理实践。
规范申请材料:考虑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再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此次修订中,也做出相应调整,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件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中不再重复要求。
调整法律责任:对“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其他条例中已经声明,《管理办法》不再重复。
优化内容
此次修订在确保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除去之前提到的配额优化和申请材料简化,《管理办法》还简化了以下几项要求:
1. 取消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
2. 取消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的规定。如有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3. 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却未发生或进出口量比报备数量更少的单位,无需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
4. 取消了“进出口单位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司介绍
Introduction
德国GBK合规咨询介绍:
德国GBK危险品合规咨询公司(GBK GmbH Global Regulatory Compliance) 建立于1986年,位于德国莱茵河畔英格尔海姆,至今已经发展为一家在EHS(环境,健康,安全)领域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为全球超过1000家客户包括在化学,制药和汽车等领域,73%的德国DAX上市公司以及中小型化工企业在化学品合规领域提供支持。
GBK GmbH Global Regulatory Compliance was established in 1986 and is located in Ingelheim am Rhein, Germany. GBK has developed into an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consulting company in the EHS (Environment, Health, Safety) field, and provides support to more than 1,000 customers in the field of chemical compliance.联系电话:021-62886580联系邮箱:gbk-china@gbk-ingelheim.cn联系网站:www.gbk-china.com
联系邮箱:vicky.yao@gbk-china.com
来源:GBK危险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