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罢免尹锡悦总统职务的判决书全文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05 21:36 1

摘要:公开资料表明,这名法官于2019年4月19日由时任总统文在寅任命,并自2024年10月起担任韩国宪法法院代理院长,其他七位在任法官的简要信息如下:

本文来源于经典摘读

策划翻译|王明理

来源|法理读书

宪法法院法官文炯培代表法院宣布判决结果。

公开资料表明,这名法官于2019年4月19日由时任总统文在寅任命,并自2024年10月起担任韩国宪法法院代理院长,其他七位在任法官的简要信息如下:

1.李美善,文在寅任命,2019年4月19日就任

2.金炯枓,时任大法院院长金命洙任命,2023年3月31日就任

3.郑贞美,尹锡悦任命,2023年4月17日就任

4.郑亨植,尹锡悦任命,2023年12月18日就任

5.金福馨,尹锡悦任命,2024年9月21日就任

6.赵汉畅,国会(国民力量党提名,尹锡悦所在)提名,代总统崔相穆任命,2024年12月31日就任

7.郑桂先,国会(共同民主党提名,反对党)提名,代总统崔相穆任命,2024年12月31日就任

宣判内容正文

(以下内容根据韩语实时直播转写,如有讹误或未能及时翻译的内容请读者见谅)

现在开始,对2024年第8号,总统尹锡悦弹劾案宣告裁判结果。

首先,需要审视本案的起诉合法性要求是否满足,即判断本事件是否会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鉴于弹劾审判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防止高级公职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即使戒严宣告这一决策需要高度的政治决断,也可以针对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

在没有经过国会司法委员会的调查的情况下,即决定了针对这一案件的弹劾起诉动议。但宪法把国会的追究程序交给立法决定,而国会法规定了司法委员会调查与否由国会自行决定。

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就认为弹劾动议决议不合法。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弹劾起诉案的决议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议的原则。国会法规定被否决的议案不能在同一会期内再次提案。(韩国国会法第92条)对被告的第一次弹劾动议现已在第四百一十八次会议上经投票不能成立,但本次事件的弹劾动议是在四百一十九次会议上进行审议,所以不会违反国会法上的原则。在其他会期需要限制弹劾动议中提出的国会法一事不再议原则的适用。

鉴于此事件的戒严在短时间内解除,因此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需要判断宪法上的保护利益是否足够。

即使戒严已经解除,但戒严的实际执行导致案件的弹劾理由已经发生,不能认为审判的利益被否定。

被告人指控弹劾是为了夺取总统职位而滥用弹劾推翻权。本案弹劾起诉中表决程序合法,被告追诉人违反宪法或法律已达到一定程度以上,因此不能认为弹劾起诉权被滥用。

既然本案中弹劾审判的请求是合法的,同时,在证据法则方面,弹劾审判程序中可以放宽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专门法则。审判过程也有法官提出补充意见,也有在弹劾审判程序中的专门意见认为有必要更严格地适用法律。

接下来,需要审查被申请人在执行职务时是否违反了宪法或法律,以及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罢免被申请人。

首先,需要审查此次事件中的戒严宣布命令。

根据宪法(第77条),宣布紧急状态的实质条件是:遇战时、事变或类似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动用兵力应对军事需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仅在此条件下,总统方可宣布戒严。

被告人主张,由于国会中在野党占据多数席位,在野党以非同寻常的方式推行弹劾起诉,单方面行使立法权,企图实施削减预算等专横行为,引发了上述所说的重大戒严危机。

直至被申请人的紧急戒严宣告书,国会对行政安全部长官、广播通信委员长、检察院长等共提出了二十二件弹劾动议。被申请人认为这是国会在没有考虑弹劾起诉理由的违宪性的情况下,只根据对违法的怀疑来适用弹劾审判制度,这是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但是,在宣布紧急戒严时,只有对检察官1人及广播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的弹劾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

反对党单方面通过并被被告人宣称存在问题的法律案由于被告方提出的提案或暂停公告而无法生效。被告人认为韩国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执政党国民力量党议员缺席的情况下表决通过预算削减案。但国会提出弹劾起诉、进行立法预算案审议等事件不能被视为在宣布戒严时实际产生重大危机的事项。

即使国会的相关活动违法,也可以通过宪法法院审判、由被申请人提出法律案等常态性的方法来应对,也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使国家紧急权利宣告戒严是合理的。

被告人还主张,为了消除中央选举委员会的选举舞弊嫌疑,宣布了本次紧急戒严(尹锡悦认为选举委员会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因此在宣告戒严后对选举委员会的系统进行了扣押调查——译者注)。但是,仅仅因为有嫌疑或风险,并不能说明真的发生了重大危机。此外,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也对第十二届国会议员选举前的安保弱点进行了调查。针对大部分情况已采取了行动,并通过采取提前邮寄投票、选票保管地点24小时电视视频公开、在开票过程中引入验票制度等对策保护选举公平性,因此被告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最后,即使考虑被告人所主张的情况,也不能认为在宣布该事件戒严时存在宪法和戒严法上规定的非常紧急的危机状况,能够从客观方面证明被告人的判断具有正当性,进而作为戒严命令的实质性条件。

作为军队,我们要求只能在存在军事需要或服务于维持公共稳定的必要目的时才能动用。但是被申请人主张的国会权力的行使导致的“国政瘫痪”状态或选举过程中的不当性的嫌疑,属于应该通过政治,制度性的司法手段来解决的问题,而非只有动员兵力才能解决的问题。

被告人主张该次紧急戒严是为了向国民通报在野党的专横行为导致的国政危机状况,属于警示性的戒严或呼吁,但这不是戒严法明确规定的戒严宣告的合法目的。

另外,被申请人不仅宣布戒严,还动员军警妨碍国会的近距离活动,这些也都是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

我们无法接受被告关于警示性戒严或戒严属于呼吁的主张。应当明确,该次紧急戒严宣告违反了宣布戒严的实质性要求。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戒严宣言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戒严法规定,戒严宣告及戒严司令官的任命必须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在被告宣布戒严之前,应向国务总理简要说明宣布戒严的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被告人和戒严司令官等未对事件戒严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未给其他成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很难认为该事件戒严宣告已经进行审议。

被告在宣布戒严时未经国防部长官或行政安全部长官的提议,在宣布戒严时也没有公告戒严的理由、种类、实行日期、实行地区及戒严司令官,也没有及时通知国会。违反了宪法和宪法规定的宣布紧急戒严的程序要求。

以下审查对国会的兵力投入行为。被告指示国防部长向国会派遣军队。士兵们利用直升机等进入议会院内,有些人打破玻璃进入主楼。被告人向陆军特种作战司令官等发出指示,在出席国会的人数没有达到决议的法定人数时,就破门而入,把里面的人员拉出来。

被告还通过戒严司令官向警察局长通报法令的内容,并亲自打了六次电话。因此,警察厅长将全面封锁国会。这导致一些国会议员不得不越过围墙进入国会,或者根本无法进入。

另一方面,国防部长官为在必要时逮捕相关人员,指示军队情报司令官确认国会议长、各政党代表等104人的位置。

被告还曾打电话给国家情报院一次长,要求其支援军队,反情报司令官也要求国家情报院一次长确认上述人员的位置。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投入军警力量控制国会议员出入国会,同时提出将他们拉出国会会场,妨碍国会行使权力,违反了宪法规定要求解除戒严的规定,侵犯了国会议员的审议表决权、不受拘捕的特权(宪法第44条),还参与了针对各政党代表等的定位活动,侵犯了政党活动自由。

被告为了阻止国会行使权力等政治目的而投入兵力。导致本应以国家安全和国土防卫为使命的军人与平民对抗,侵犯了军队的政治中立性(宪法第5条),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军统帅义务(宪法第74条)。

被告通过戒严宣告禁止国会地方议会政党的活动,阻碍国会行使解除戒严的要求权,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违反了宪法上规定的政党制度和戒严法规定的在非常条件下实施戒严时,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条件。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人民的政治基本权利,团体的行动权,职业自由,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扣押搜查。

政府命令国防部长动员兵力,让选管委检查计算机系统。为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的部队实施了出入控制,并扣押了值班人员的手机,拍摄了计算机系统。

这是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的扣押搜查,违反了搜查令状主义,侵犯了选管委的独立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针对政治人士的定位尝试。如前所述,被告参与了以逮捕为目的的,对政治人士的定位活动。其中包括刚刚退休的前首席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这会让现任法官面临随时被行政逮捕的压力,从而破坏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到目前为止,余下的需要审查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雇被申请人。

被告人为了消除与国会的矛盾对立,在宣布事件戒严后投入军警,妨碍国会行使宪法上的权力、否定国民主权主义及民主主义、投入兵力搜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等、无视宪法规定的统治结构。

这项宣告广泛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它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和民主国家原则的基本原则,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秩序,严重危害了民主共和政体的稳定。

虽然国会能够迅速决议解除紧急戒严的要求,并且由于市民的抵抗和军警的消极履行职责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但这并不影响被告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判断。

总统由宪法赋予职责。被申请人应谨慎行使国家紧急权利,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引起了对总统这一的不信任。

自被告人就职以来,由于在野党主导的弹劾动议,许多高级行政人员的权力行使进程在弹劾审判中被中止。关于2025年度的预算案,宪法史上首次在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会议上由反对党单方面决定削减开支,被告制定的主要政策无法在反对党的反对下执行,反对党单方面通过了反对政府的法律。被告提出的要求和国会的法案被重审。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认为由于在野党的专横导致国政陷入瘫痪。被告人意识到他们正在受到明显的阻碍,因此他们有责任以某种方式让它公开化。

被告认为国会议员的活动是滥用职权或导致国政瘫痪的行为。必须在政治上受到关注。但是,被告人和国会之间发生的对立很难被看作是一方的责任,这是一个需要根据民主原则解决的政治问题。政治观点的表达和公共决策与宪法保障的民主主义相协调。

国会应该尊重少数意见,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宽容,在充分收集材料的前提下,通过对话和类型,努力争取共识。被告人也应该尊重国民议会的代表,作为协商的对象。而戒严过程中,被告人将国会作为排除对象,这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前提,很难与民主相协调。即使被告人认为国会的活动是多数人的暴政,也应该通过宪法规定的自救措施来实现制衡。

在近两年后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中,被告人有机会说服国民进而主导国政。即使被告人没有实现其意图,也不应该试图排除支持在野党的国民的意图。

尽管如此,被告仍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宣布紧急戒严,重现了过去滥用国家紧急权力的历史,震惊了国民,造成了韩国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的混乱。

身为全体国民的总统,超越支持自己的国民,无视统一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动员军警破坏国会等宪法机关的权力,侵犯国民的基本人权,违背了宪法所的责任。严重背叛了民主共和国的主权者大韩民国的信任,最终的结论是:被申请人的违宪违法行为背叛了国民的信任。从宪法诉讼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接受的重大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宪法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连锁效应使得宪法法院认为通过罢免被告人而获得的利益足以压倒罢免总统导致的国家损失。

因此,全体法官一致意见,宣判弹劾命令通过。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法理读书公众号,版权属原拥有方,注释从略,仅限内部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来源:正直光束Me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