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到底有没有“过期作废”?是不是受2年时间限制,可能不少打工人都有疑惑,下面,采取问答式对白的形式,一文说清维权关键(附法规出处)摘要:社保追缴到底有没有“过期作废”?是不是受2年时间限制,可能不少打工人都有疑惑,下面,采取问答式对白的形式,一文说清维权关键(附法规出处)
问题1:我于2018年12月入职,工作了4年,2021年12月离职。2020年,公司因为周转困难,说员工社保缓交,当时同意了。后面辞去工作了,也没顾上交保这事。近期,我要求该公司为我补缴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该公司却以我主张权利已经超过2年时效,其有权不予补缴。请问,向公司追缴社保费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吗?
回答: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用人单位没缴社保,随时可以追!
法规: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问题2:我打了电话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劳动监察大队说执法有2年时效,怎么回事?
回答:劳动监察大队查纠违法是有2年时效,没有错。
法规:社保缴费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之一,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问题3:怎么一会没时间限制,一会有两年限制?
回答:关键在于分清两类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管违法查处,适用2年时效);社保征收机构(管追缴欠费,无时效限制)。劳动监察只管2年内违法行为。超过2年要找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局(负责社保征收)
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183号)《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规定,而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员工办理社保的违法行为,社保征收机构并未设置追诉期限。
问题4:那具体应该怎么维权?
回答:1.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工牌等(证明劳动关系和欠缴年限)。
2.找准部门:2年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12333);超过2年直接向社保局或税务局提交《补缴社保申请书》。
3.法院兜底:如果行政部门推诿扯皮,可提前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6条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结语:社保是你的 “养老钱”,别让 2 年时效耽误了!
记住:社保追缴不受 2 年限制,只要公司没缴,随时可以追!遇到困难别慌,保存证据、找对部门、及时行动,你的权益一定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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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随山刊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