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咋就成了直播间“演员”?据近日《工人日报》报道,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不少消费者在不知不觉当中,成了“被直播”的“演员”,面容、举止、表情、动作,都清晰地被展示在镜头里。
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咋就成了直播间“演员”?据近日《工人日报》报道,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不少消费者在不知不觉当中,成了“被直播”的“演员”,面容、举止、表情、动作,都清晰地被展示在镜头里。
商家架起镜头、开启直播,是想通过展示现场氛围、秀一秀服务水平,将线上流量引至线下门店。不过,如果“被直播”的消费者毫不知情,事情就麻烦了,这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还潜藏着泄露“被直播者”隐私的风险。
商家搞直播可以,但不能少了“边界感”。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现实是,总有些商家、博主法治意识不强,还总拿出一些站不住脚的理由,比如,“并非刻意拍摄”“顾客只是入镜而已”“直播不会给顾客带来什么影响”,等等。当然,有些商家纯属故意为之,毕竟,直播会带来流量,而且一些人确实有窥私的意愿和爱好。
理性而言,有些人可能不介意被直播,有些人甚至愿意“被全国人民围观”,但大多人应该不愿意吃个饭、理个发都有观众。问题的关键在于,多数商家并未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对此也不知情。
面对“被直播”,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不妨来看看,最近有关这方面案件的判决:有人冲浪“被直播”获赔500元;有顾客理发被“网上围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女士被拍入“探店视频”后,起诉相关平台并获赔1万元……这些判决不仅给那些任性妄为的商家和博主敲响了警钟,也提示相关网络平台,要加强对直播间与视频内容的审核,督促商家与博主在直播前征得他人同意。
进而言之,尊重他人隐私、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应有的“边界感”,理应成为全民直播时代的一条底线。不管技术发展会带来多少新场景,直播镜头也不能“无孔不入”,“入镜者”更有权说“不”。
任何商家想要顾客盈门、生意兴隆,都不能靠旁门左道,更不能在法律的边缘不断试探,而要靠过硬的实力和用心的服务。
来源:中工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