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保障辽宁省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全省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辽宁省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全省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省水利厅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省水利中心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具体运行维护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支撑单位承担;市级(含沈抚示范区,下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其中,厅水库移民处负责基础资料和监督管理相关业务工作;省水利中心工程征地安置部负责移民安置和统计报表相关业务工作;省水利中心移民后期扶持部负责后期扶持和统计报表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八条 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市代管区的相关工作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主要包含基础资料、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等业务功能板块,涉及水库工程概况、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等数据。
第十条 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利工程基础数据以全国水利一张图为基础,未包括或数据不准确的由厅水库移民处负责采集录入,并与全国水利一张图共享。水电工程基础数据采集录入参照水利工程执行。
(二)绩效评价数据、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使用情况
由省水利中心移民后期扶持部负责采集录入。
(三)稽查内审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由厅水库移民处、省水利中心工程征地安置部分别采集录入。
(四)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情况,由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
(五)统计快报、统计年报数据由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数据来源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库工程基础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数据,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情况据实填写。
(三)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数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填写。
(四)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根据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据实填写。
(五)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支付情况数据,根据后期扶持资金的分解和支付情况据实填写。
(六)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填写。
(七)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八)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数据,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据实填写。
(九)统计年报和统计快报数据,根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统计部门的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资料据实填写。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数据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更新。各类数据的更新周期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调整由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变更调整。
(二)水库及水利水电工程基本情况数据原则上一次录入,不再变动。如有变更,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更新。
(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四)后期扶持资金支付情况及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五)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分解、在建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采集的数据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录入。
(二)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辖县采集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责成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时更正。
(三)省水利厅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信息系统更新数据的复核、确定。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立信息系统责任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落实信息系统管理、人口核定录入、后扶项目录入、统计数据录入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分管领导、管理员和录入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录入以及相关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用情况。
(五)信息系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用户统一由省水利厅授权使用。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的用户,有权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数据。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维护计算机安全运行。
(二)及时做好数据备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系统数据。
(三)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拷贝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应用软件。
(五)发现信息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
(六)不得有其他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用户账号注册申请实行实名制,每个用户只能申请注册一个账号。信息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账号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并报省水利中心移民后期扶持部备案;省水利厅相关部门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省水利中心移民后期扶持部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用户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对数据操作负责,不按规定录入、修改数据或因泄露、遗失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该账号的信息系统用户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用户若发现账号密码泄露、遗失的,须立即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及时停用该账号,并配合相关单位对账号泄露、遗失阶段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系统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中心移民后期扶持部申请注销账号,并进行备案。系统管理员应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管理,每半年排查清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用户终端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在进行设备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信息泄露。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市、县年度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与下一年度移民扶持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省水利厅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人员,在应用和运行维护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