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全面提升云南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等相关要求,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为规范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全面提升云南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等相关要求,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省科技厅,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 省科技厅基础前沿处 杨老师 李老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全面提升云南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796号修订)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云南省基础研究发展十年规划》、《云南省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础研究计划立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着力培育和引进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围绕我省优势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方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对我省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等研究。推动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为创新型云南建设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坚持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
第四条省基础研究计划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各类联合专项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按照《云南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基础研究计划主管部门,依法对省基础研究计划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省基础研究资助计划、指南发布、评审立项、实施管理、诚信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省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省基础研究计划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组织申报、审核申报单位注册信息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督促项目依托单位跟踪项目实施,协调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
第七条经省科技厅授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云南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和基础研究能力的单位,可作为省基础研究计划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制度规范,组织项目申报、跟踪实施,落实保障条件,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审核所提交项目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
第八条省基础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省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科技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九条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青年项目(C类),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和年度预算确定。各类别项目总体定位属性和资助目标如下:
(一)重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对我省具有突出优势,有望引领学科和产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预期可产生重大突破和影响,对产业发展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国际国内影响力。
(二)重点项目:支持已有较好基础的科研人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综合交叉前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解决具有较强应用背景的科学问题,推动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三)面上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成长。
(四)青年项目(A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领先行列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五)青年项目(B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较好的创新性成绩,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资助的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先进行列的优秀学术骨干。
(六)青年项目(C类):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创新思维,培育创新后继人才。
第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青年项目(C类)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情况,制定基础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应当以年度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书,承诺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篡改等行为。
第十四条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含各类联合专项项目)并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项目组成员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认真完整填报申请书,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评审专家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方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面上项目(竞争申报)、青年项目(C类)进行网络评审,网络评审采取网络在线评审,按照“单位回避、申请人回避、学科优先、信誉良好”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
通过网络评审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会议评审,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
第二十一条同一研究内容已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的,基础研究计划不再立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立项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推行经费包干制。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承担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其他单位工作的,经承担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一致,且不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并附调入单位的意见证明,报省科技厅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外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青年项目(C类)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按规定收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验收归档
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面上项目、青年项目(C类)由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XXX(项目编号)”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Yunnan Fundamental Research Projects (grant NO. XXX)”。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一般不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规定要求完成9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其余相关事项按《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统一进行验收公示,公示无异议办理验收证书,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抽查部分项目的验收情况。验收证书发放后,各类审计、抽查、检查、监督等活动中发现有违反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禁止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验收、结题的,省科技厅视情节严重程度,收回财政资金,取消立项项目。
第三十二条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青年项目(A类)、青年项目(B类),由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面上项目、青年项目(C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省基础研究计划全流程管理监督,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多方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对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在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省基础研究计划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省财政、审计或科技等部门可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执行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规7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