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岭主脊在西安境内逶迤两三千米高度,形成国内罕见的城市垂直景观带,让西安成为解读中国南北过渡带生态密码的天然实验室。图为从巍然屹立了近1400年的唐代大雁塔眺望云横秦岭景色(视觉中国 供图)
秦岭主脊在西安境内逶迤两三千米高度,形成国内罕见的城市垂直景观带,让西安成为解读中国南北过渡带生态密码的天然实验室。图为从巍然屹立了近1400年的唐代大雁塔眺望云横秦岭景色(视觉中国 供图)
2024年12月26日,赵雷在陕西西安接受《人民法治》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梁相斌专访,介绍西安法院做好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做法、宝贵经验及生动案例。赵雷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
梁相斌:赵院长,秦岭与西安紧密相连,作为天然屏障,为西安提供水源、调节气候。其壮丽景色和丰富文化助力西安旅游发展。历史上,秦岭为古都西安提供安全防御。如今,秦岭资源支撑西安农业、林业及民生。西安致力于秦岭生态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秦岭与西安相互依存,共筑可持续发展之路。近年来,西安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赵 雷:梁总编,非常荣幸能接受《人民法治》杂志的专访。近年来,我们西安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近三年来,我们妥善高效审理了1346件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物保护的案件,其中包括65件刑事案件、69件民事案件和121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和补偿,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12月26日,赵雷在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期间接受专访
梁相斌:我注意到您在第二届秦岭司法保护会议上发言时提到了“六个一”工程,这是西安法院在司法保护秦岭方面的创新举措吗?
赵 雷:我们西安法院在探索审判执行协作机制,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保护的过程中,提出了“六个一”工程。具体来说,就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生态环境保护“一座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同处理机制,织密生态环境保护“一张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建立队伍共建机制,扛好生态环境保护“一面旗”,提高环保意识和执法能力;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一盘棋”,形成保护合力;建立联合发布机制,敲响生态环境保护“一口钟”,加大宣传力度和警示作用;建立成果展示机制,扮靓生态环境保护“一道景”,展示司法保护秦岭的成果和亮点。
梁相斌:这“六个一”工程听起来确实很有创意,也很实用。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困难和挑战?又是如何克服的呢?
赵 雷:在实施“六个一”工程的过程中,我们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时,如何协调各部门的时间和议程,确保会议能够顺利进行;在建立协同处理机制时,如何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避免信息壁垒和执法空白;在建立队伍共建机制时,如何提高环保意识和执法能力,确保队伍能够胜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难题。同时,我们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队伍的环保意识和执法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成功实施了“六个一”工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4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中心揭牌仪式在周至县人民法院秦岭人民法庭举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庭同时揭牌
梁相斌:听起来确实不容易。那除了“六个一”工程外,西安法院还有没有其他创新举措来加强秦岭生态司法保护呢?
赵 雷:我们西安法院还构建了“1128”秦岭生态司法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设立了1个中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秦岭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建立了1个基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用于开展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活动;建立了2个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和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兄弟法院的协作配合;还设立了8个工作站——在沿山、沿河、文化遗址附近的8个人民法庭设立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站和历史遗址司法保护工作站,负责就地办案、现场庭审、巡回审判等工作。这套体系为两级法院常态开展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梁相斌:这“1128”秦岭生态司法保障体系听起来非常完善。那在具体实践中,这个体系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能否给我们举个例子?
赵 雷:比如,我们周至县人民法院的秦岭人民法庭就充分发挥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站的作用。在一次巡回审判中,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为了谋取私利,在秦岭保护区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并在当地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通过这次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当地群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也增强了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2023年8月18日,西安中院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在鄠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站举行“建立绿色联动机制 强化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签约仪式
梁相斌:这个案例非常具有教育意义。那西安中院在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方面,又有哪些具体举措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呢?
赵 雷:我们西安中院一直非常注重与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先后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秦岭保护局等部门签署了协议,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我们通过联席会议、巡回审判、团队共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方式,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协作。比如,我们与市秦岭保护局共同在鄠邑区秦岭生态保护“一站三中心”挂牌设立了“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这个基地集案件审理、司法宣传、警示教育、秦岭保护研究、智慧管控、科普教育、志愿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秦岭保护法治观念。
梁相斌:这真是个不错的举措。那除了与市内行政机关的联动外,西安中院还与其他地区的法院有司法协作吗?
赵 雷:为了加强对秦岭北麓、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及文化遗迹的系统保护,我们西安中院积极与周边地区的法院开展司法协作。我们与甘肃省定西、天水中院,陕西省咸阳、宝鸡、渭南、铜川、西铁中院等法院签署了《渭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全面加强了陕甘两省八家中级法院的常态化司法协作。通过协作机制的建立,我们实现了信息共享、案件会商、委托执行等工作的无缝对接,有效提升了司法保护秦岭的效率和效果。
2024年4月,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干警将普法现场搬到了新店子村,开起了露天的“板凳会”
梁相斌:你们在司法协作方面确实做得非常到位。那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如何能更好地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呢?西安法院在这方面有没有做什么工作?
赵 雷:您这个问题问得好。我们西安两级法院一直非常注重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秦岭保护法治观念,我们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比如,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我们与沿山街道办、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村委会等单位的干部群众举行座谈交流,对护林员、网格员及村委会成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法律培训。我们还编写秦岭生态保护知识宣传简报,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传播。此外,我们还在一些景区和社区建立了法治宣传栏和法治文化长廊,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就能接触到相关法律知识和环保理念。
梁相斌:听起来这些宣传活动都非常贴近群众生活。那能不能再给我们举个具体的例子,比如某次宣传活动取得了特别好的效果?
赵 雷: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在翠华山景区开展了“无讼景区”示范点创建活动。我们与景区管理方共同设立了法治宣传栏和法治文化长廊,展示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同时,我们还组织法官在景区内开展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活动,向游客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和诉讼服务流程。这次活动,不仅增强了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效预防了景区内的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现在,翠华山景区已经成为我们西安法院“无讼景区”的示范点之一。
梁相斌:在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上,您提到西安中院牵头与13家中院签署了一个司法协同保护协议,这些中院不仅来自陕西,还包括邻省。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协议的内容和意义?
赵 雷:是《环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协同保护协议》。2024年8月,西安中院与陕西、四川、甘肃三地的13家中院签署了这个协议,旨在加强对大熊猫及其生存环境的司法保护,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建设。协议明确了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目标,并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五项机制,加强各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中的协调对接。
通过协议,我们建立了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形成了保护合力。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流案件信息和审判经验;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明确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和移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并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这一协议打破了地域限制,为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有助于应对复杂问题,共同守护这片自然遗产。
2024年9月,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盗挖柏木根一案,人民群众聚精会神地旁听审判
梁相斌:听起来这个协议确实非常有意义,它为大熊猫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那么,赵院长,西安法院在司法保护秦岭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一些特别典型或者具有挑战性的案件?
赵 雷:在司法保护秦岭的过程中,我们确实遇到过一些典型且具有挑战性的案件。比如,有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为了个人利益,擅自改变了秦岭北麓的农用地用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保护,还关系到秦岭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
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优势,对案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我们邀请了生态学专家对生态破坏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同时,我们还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挑战,但它也充分展示了我们在司法保护秦岭方面的决心和能力。我们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了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梁相斌:这起案件确实很有代表性,它充分展示了西安法院在司法保护秦岭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决心。那西安法院审理的涉秦岭生态环境案件有哪些特点呢?
赵 雷:我们办理的涉秦岭环资案件涵盖刑事犯罪、民事侵权、非诉执行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要素的污染问题,还触及生态破坏、资源不合理利用等深层次问题。案件类型的广泛覆盖,反映了我们司法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梁相斌:那你们审理的比较典型的涉秦岭环资类案件有哪些呢?
赵 雷:比如我们办理的“李某、何某民、张某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这个案件入选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典型案例。还有“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另外,蒋某等人污染环境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了第二届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典型案例。办理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2024年全国生态日被陕西高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为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梁相斌:能详细讲讲蒋某那个案件吗?听起来很典型。
赵 雷:蒋某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将剧毒氰化钠及氢氧化钠运输至长安区某峪山内的矿洞口附近进行淋洗作业,导致矿洞内、外排口、石沟与库峪河交汇处水质均存在氰化物污染。这个案件不仅严重污染了秦岭生态环境,还给周边群众和下游水源地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对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数罪并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监测和修复费用。这个案件不仅彰显了我们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梁相斌:那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你们遇到了哪些困难?又是如何克服的?
赵 雷: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如何确定修复费用等。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入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我们也注重加强内部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最终,我们依法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文明效果的有机统一。
梁相斌:听起来你们确实下了很大功夫。那再给我讲讲你们审理的其他典型案件吧。
赵 雷:有个案件是罗某某等人盗挖秦岭珍贵物种——柏木根。这种柏木根在悬崖峭壁中生长,被不法分子称为“崖柏”。由于市场价值高昂,罗某某等人多次盗挖并销售。我们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刑事惩罚,并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搬到了山区群众聚集生活的社区。这不仅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提高了山区群众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梁相斌:那这个案件对当地群众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赵 雷:这个案件对当地群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我们让群众亲眼见证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和法律的威严。很多群众表示,以前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这次庭审,他们深刻认识到了保护秦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之后,他们还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中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梁相斌:这个案件的社会效果确实很好。听我们杂志社记者说,你们审理的有一个非法采矿案也很典型。
赵 雷:是葛某非法采矿案。葛某等人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在秦岭保护区内盗挖砂石。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秦岭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通过“刑事打击 +公益诉讼+生态修复 +综合治理”的办案模式,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犯罪组织成员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代修复费用。这个案件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彰显了我们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梁相斌:那这个案件的生态修复工作进展得怎么样了呢?
赵 雷:这个案件的生态修复工作进展得很顺利。我们及时将案件执行款项转交给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专项资金账户,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了生态修复工作。目前,被破坏的土地已经修复完毕并经验收合格。这个案件的审理和修复工作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我们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践行。
梁相斌:非常感谢赵院长的详细介绍。相信在西安法院的努力下,西安的秦岭生态环境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和改善。
赵 雷:谢谢梁总编的肯定和鼓励。西安法院将牢记使命和责任担当,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守护好秦岭这片绿水青山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希望《人民法治》杂志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3月上(总第197期) 总编辑访谈栏目】
来源:西安中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