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盒”已成网络空间新毒瘤 茅莹:需结合“技术+法律”双轨维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08 15:52 4

摘要:而因为在某网站评论区的一次口角,这团名为“开盒”(通过网络非法搜索、挖掘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上公布)的野火,不久前烧到了陈晨身上。

潮新闻客户端 编辑 王金帅 设计 王汝吉 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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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茅莹

(视频由AI共同创作)

“凭什么,要缩起头、躲起来的,是我?”深夜,潮新闻记者收到陈晨(化名)发来的消息。

3月中下旬,“百度副总裁谢广军女儿开盒”“被家暴16次女子遭开盒”等事件,接连引发热议。

而因为在某网站评论区的一次口角,这团名为“开盒”(通过网络非法搜索、挖掘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上公布)的野火,不久前烧到了陈晨身上。

起初,陈晨频繁接到来自不同定位的骚扰电话。后来,对方开始发送羞辱留言,并附带陈晨的个人照片,及其准确住址作为威胁。无奈之下,陈晨暂时退网并报了警。经历半个多月的担惊受怕后,这场事件以对方停手而告一段落。但至于对方究竟是谁,又是否受到了惩罚,陈晨至今无从得知。

巨大的挫败感,困扰着陈晨:正常生活的权利,竟然可以被陌生人肆意破坏。时至今日,陈晨仍然害怕,对方有一天又会出现。

潮声丨“开盒”的野火,烧向了谁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茅莹:

当前“开盒”行为已形成网络空间的新型毒瘤,其危害性贯穿民事、行政与刑事多重维度。

从民事层面看,“开盒”直接侵犯用户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公开、刺探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受害者因个人信息泄露往往遭遇网络暴力,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损等,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追究对方侵权责任。若加害者为未成年人,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从行政层面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散布隐私、电话轰炸等行为也面临5-10日拘留及罚款。刑事追责则更为严厉: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开盒”行为伴随着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行为,还可能进一步构成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被“开盒”后维权的成本往往较高,需结合“技术+法律”双轨并行:首先固定证据,对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并公证,记录发布者ID、IP及传播范围;其次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删除信息并披露侵权者注册信息;若平台怠于处置,可向网信部门举报或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较为严重的情形,用户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聊天记录等线索,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积极推动刑事立案,以震慑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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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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