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监管为民宗旨,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 “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 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新模式。通过建立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柔性监管机制,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纠错空间,同步强化行政指导、普法宣
为深入贯彻监管为民宗旨,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坚持 “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 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新模式。通过建立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柔性监管机制,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纠错空间,同步强化行政指导、普法宣传和整改回访,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着力构建宽严相济、和谐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首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阳云岩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阳云岩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有在售标称“名称:GH20系列-弹子插芯门锁;型号:普鑫GH20-8368 青古铜;生产日期:2019年3月5日;生产商家:中山市普鑫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4个,其外包装标注有“此包装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的字样,未见专利号。执法人员要求该经营户提供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材料,现场该店员工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200730112884.0,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日期为2011年3月22日。当事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宣告终止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上述产品由当事人于2019年5月5日从中山市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进货4把,进货单价为95元/把,共计380元,售价为150元/把,截止2023年9月25日,从未售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涉案产品均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和以案释法行政指导工作,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未存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讲解了如何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官网查看专利状态、进货时如何查验专利产品资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当事人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出现经营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案例二:贵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案件移送函》,该函显示,贵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QED I HUER 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为不合格化妆品,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确实销售有不合格的“QED I HUER 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QED I HUER 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10罐,购进单价为7.9元/罐;于2023年5月4日售出10罐,销售单价为98元/罐,货值金额为980元,违法所得为98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商家资质、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销货台账等资料。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
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和以案释法行政指导工作,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讲解了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案例三:贵州某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3日,我局接到线索称贵州某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贵州某航天信息”,于2024年7月1日发布一篇题为“庆建党103周年|贵州某党支部组织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的推文,内容涉嫌借“七一”建党节进行商业宣传。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微信公众号“贵州某航天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推文内容中涉及公司相关信息,涉嫌借“七一”建党节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贵州某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贵州某航天信息”,于2024年7月1日发布题为“庆建党103周年|贵州某党支部组织开展‘七一’主题党日活动”的推文,该推文阅读量58、赞1、转发3,文章末尾附载有当事人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的截图,文章于2024年7月3日14时删除。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推文发布时间短、阅读量较小,内容均为真实,涉案广告仅在文章末尾附载有当事人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的截图,文章内容中除当事人党支部“贵州某党支部”简称外均未涉及公司信息,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主动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和以案释法行政指导工作,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未在相关平台发布违法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讲解了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
案例四:云岩区某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0月27日,我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云岩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炒货)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瓜子(炒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贵阳云岩某炒货店采购原味瓜子(炒货),进货单价18元/kg,总共购进25kg,销售单价25.6元/Kg,该批次原味瓜子(炒货)于2023年9月23日开始销售,于2023年10月27日全部售完,销售金额640元,即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为64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原味瓜子(炒货)的进货商资质和进货台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和以案释法行政指导工作,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且积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讲解了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案例五:云岩区某生鲜超市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6月14日,我局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岩区某生鲜超市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牛蛙”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贵阳市南明区某水产经营部购进的牛蛙,购进单价4.9元/斤,共购进了6斤,销售单价9.8元/斤,该批次的“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58.8元,即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8元,违法所得为58.8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索要了检验合格证明且建立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回头看”监督检查和以案释法行政指导工作,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且积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讲解了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一方面,精准运用柔性执法手段,对轻微违法主体实施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通过 “责令整改 + 回头检查” 闭环管理,防止问题反弹;另一方面,健全 “执法 + 普法” 联动机制,依托案例释法、行政约谈、合规指导等方式,推动市场主体从 “被动整改” 向 “主动守法” 转变,以更有温度的监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