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的当事人陈女士,与邓某、高某、慕某三人均系某小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居民代表,陈女士主要负责该小区停车费管理。大家在线建立了 “小区居民代表群” 用于沟通交流。
生活中有些行为看似很常见
但实际上却违法了
可能要面临法律的追责
比如:
近日,一起因散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在成都法院开庭
01. 案情回顾
本案的当事人陈女士,与邓某、高某、慕某三人均系某小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居民代表,陈女士主要负责该小区停车费管理。大家在线建立了 “小区居民代表群” 用于沟通交流。
2024年5月,小区居民代表大会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账务时发现,陈女士代管的集体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一个银行“专属一户通”的理财合约,合约的收益和资金进出情况不详。
这个消息立即激起了另外三人的强烈不满:慕某、邓某在未核实相关情况下,贸然在微信群里先后发布《声明》,称陈女士“私动公款、侵占集体资金、吃拿卡要、权利寻租……”;而高某则在微信群中多次使用“烂*”“疯狗”“无耻”“人渣”等词汇对陈女士进行侮辱。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社区到银行查证核实后发现,原来整件事竟是个“乌龙”:
银行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系统操作记录与业务说明文件,确认陈女士账户中存入的“专属一户通”业务为银行自动开通,款项系自动扣款、自动转存完成,陈女士本人不知情也并非其本人主观操作。
真相终于被揭开,但邓某等三人的行为对陈女士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后经各方调解无果,陈女士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保护。
02. 法院审理
金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慕某在未查证原告陈女士是否侵占公款的事实情形下,贸然在小区微信群内发表《声明》,用捏造、歪曲的事实贬损陈女士的名誉,客观上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责任。
被告高某在小区微信群里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贬损陈女士名誉,客观上亦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被告侵害原告陈女士名誉权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三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03. 法官说法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且被社会大众所知悉。
行为人采取捏造、歪曲事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群带有显著的“公共属性”。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具备便利、广泛、快捷的特征,群聊内容很容易迅速扩散至公众视野。因此,在微信群聊中发言时,应确保个人所述内容具有证据支撑,切勿捏造或歪曲事实,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不会因“动机正义”免责。即便发言的出发点是维权,一旦存在捏造事实、辱骂他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贬损的,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遇他人侵权,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完成证据留存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 立即分享到微信群,互相提醒 -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