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享有某热播影视剧(以下简称涉案影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董某某系某社交平台的注册用户,在涉案影视剧热播期间,其在个人账号内发布以涉案影视剧“切条”制作成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切条”视频)96条,获得大量用户的点击观看。某技术公司、某科
近日,义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诉董某某传播“切条”视频侵犯著作权案。这是我市首例传播“切条”视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享有某热播影视剧(以下简称涉案影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董某某系某社交平台的注册用户,在涉案影视剧热播期间,其在个人账号内发布以涉案影视剧“切条”制作成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切条”视频)96条,获得大量用户的点击观看。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认为相关用户观看涉案“切条”视频即可获知涉案影视剧的剧情,董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董某某立即删除涉案“切条”视频、登报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分析研判案情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明确双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赔偿计算方面存在的分歧。此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面对面”释法答疑和类案剖析,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判并逐步缩小分歧,最终促成调解并当场履行。
据介绍,“切条”是指运用技术手段将完整的影视作品切割成数个时长较短的视频,比如将时长为90分钟的电影切割成几十个时长为3分钟的视频。需要注意的是,若以“切条”方式制作视频时仍使用了权利作品的基本表达,且通过观看该“切条”视频可以获知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即该“切条”视频能够实质性替代权利作品,此时将该“切条”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供相关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则构成了对权利作品的侵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文/鲁青山 杨竹青
来源:铜陵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