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吵来吵去也吵不出一个结果,男销售员趁女子不注意,直接动手抢,女子拼命反抗,最终还是被抢了过去。
近日,一段视频在各大车友群内流传。
理想汽车店内,一名男性销售人员与一名女客户发生了争执。
听二人对话,好像是女客户怀疑自己被偷拍了,于是抢过了对方的手机,打算验证一下。
男销售员不同意,警告她如果打开相册,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店里有监控全程拍摄。
女客户表示自己可以不看,直接报警,让派出所民警过来查看。
男销售员根本不接话,一直在强调这是他的手机,让女子还给他。
旁边的女销售员也帮着同事说话,试图拿走女子手里的手机,但失败了。
女子情绪很激动,男销售员的情绪更激动,情急之下直接承认:“我就愿意拍怎么了!”
女子始终重复一句话:“你是不是拍我了?”
男销售员:“我拍不拍你又能怎么样!我拍你干嘛啊!”
吵来吵去也吵不出一个结果,男销售员趁女子不注意,直接动手抢,女子拼命反抗,最终还是被抢了过去。
有没有拍,是不是偷拍,这事儿暂且不谈,销售人员和客户在店里当着那么多人的面闹成这样,影响非常不好。
而且大多数同事们全程在看戏,根本就没有人能站出来解决问题,只能说上岗培训相当不到位。
女子抢手机这事儿不好说,如果真的被偷拍了,倒也可以理解,毕竟如果不及时采取行动,人家直接删掉,证据都没了。
但是偷拍和偷拍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偷拍的定义一般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
也就是说,偷拍需要满足三个特征,一是监视器材,二是不知情,三是私密镜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大部分用手机拍摄的画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偷拍。
一般情况下,第一个特征是可以忽略的,只要满足后两个特征就算是偷拍了。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私密镜头,即便这些镜头不用做商业用途,哪怕不传播,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的不是私密镜头,而是正常镜头,究竟算不算偷拍?其实答案是很模糊的。
主要看造成的后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张艺谋在拍摄《秋菊打官司》时,为了让整部影片充满真实感,大量运用了偷拍镜头,将正在街头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拍入镜头之内,并在成片中使用了该镜头,虽然只有四秒钟,却被当事人认出来了,后被当事人告上法庭,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方付给原告3500元。
这算不算偷拍呢?其实是不算,但是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部影片显然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所以才能拿到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3500元并不是法庭宣判的结果,而是法院调解的结果,原告拿到钱之后选择撤诉。换句话说,这桩官司其实是并没有明确结果,甚至一审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在关于偷拍的概念已经很清晰了,不是所有不经对方同意的拍摄都属于偷拍,否则的话就没有人再敢随便拿手机拍照了。
但话又说回来,既然人家不愿意被拍,删掉就是了。对于被拍者也一样,人家删掉就行了,没必要上纲上线,一定要报警或者怎样。
大家有什么看法?
来源:宅了一只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