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4月1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铁路警方侦查的“候车室里的啼哭”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根据原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构成遗弃罪;欲知其中缘由,还须从警方的一起例行执勤说起。
2025年4月1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铁路警方侦查的“候车室里的啼哭”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根据原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构成遗弃罪;欲知其中缘由,还须从警方的一起例行执勤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遗弃罪构成要件在变动中
2024年5月17日下午,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民警在车站二楼候车室例行执勤时,听到有孩子一直在哭闹不止;顺着声音找到了这个孩子与同行人,民警发现有两个妇女在婴儿车旁边坐着,而婴儿一直在啼哭。
据中年妇女讲,她与母亲带着自己的孩子出趟远门;候车室内人员密集、嘈杂,小孩子出现焦躁不安的情况,哭闹起来也很正常。为了方便照顾孩子,执勤民警想把他们安排到母婴室;但没有想到,中年妇女却一口拒绝帮助。
在候车室面对孩子的哭闹,中年妇女和她的母亲好像束手无策;常说有困难找警察,警方提供帮助,他们却不愿意,且还有抵触情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起初现场民警还以为他们嫌麻烦、不愿意挪地方,在这里也能照顾孩子。
巡逻一圈大约用时30分钟,母女俩还任由孩子哭闹,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这时就不得不引起民警的注意了;现场询问中年女子,“孩子是不是你亲生的?”姓刘妇女一口咬定,“孩子是我的!”
虽然刘某一直在说这个孩子是她的,但是通过近距离观察,民警还是觉得刘某不像是一个刚生完孩子的母亲;继续询问下去,看到警方要把他们带走调查,刘某又改口说,这个孩子是从陕西一对夫妇那里抱养来的。
由于刘某身上有诸多的疑点,按照相关规定,民警将刘某等人一起带回到车站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在讯问室,刘某“一五一十”地向警方供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刘某在苏州经营着一家美容店,生意还算过得去;但美中不足的地方是,马上就快到40岁了,她和老公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
正当刘某夫妇为此事发愁之际,在自家美容店里认识的一个叫安娜的女顾客为他们提供了这么一个线索;安娜告诉她,她小叔子刘某和女朋友徐某未婚先孕,准备在孩子出生后就送他人抚养。
在这个孩子没有出生之前,刘某一家就开始商量领养孩子的事情。整个过程,由刘某与孩子的父亲杨某通过电话联系;这中间,起初因杨某要价66 000元,刘某一家准备放弃领养这个孩子。
没过几天,刘某从安娜的口中得知,杨某还没有决定把将要出生的孩子送人;刘某又“心动”了,与杨某再次沟通,最终决定以51 800元领养这个孩子。
2024年4月29日,这个孩子出生,第二天刘某和家里人开车从苏州赶到陕西;把钱打给杨某,刘某领养了孩子,并拿到了对方写的自愿放弃抚养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在办理苏州户口时,刘某被告知必须提供收养关系成立的登记手续,但孩子生父母杨某和徐某却因嫌丢人不愿意配合;上不了户口,就学等方面也有麻烦,刘某家决定赶紧把孩子送回去,最好能当面把钱要回来。
把这个孩子送到当地的福利机构看护后,2024年5月18日,上海铁路警方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杨某、徐某二人实施了抓捕,并且将他们从陕西带回到了江苏;随后,采集了他们的血样与婴儿进行比对,DNA结果符合亲子关系。
2024年11月25日,杨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徐某也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于案件中买孩子的刘某,检察机关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对于介绍人“安娜”,即井某夫妇,检察机关认为他们只是负责牵线搭桥,并未参与具体的买卖过程,也没有收取钱财,决定免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有人或许要问,出卖亲生子女为何构成本罪?如:本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而不包括出卖亲生子女。
在我国,考察拐卖儿童罪的“原”构成要件需根据刑法的修订,以及收养法的颁布实施三个阶段分析。例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根据文义解释,“拐”不包括亲生子女;收养法未颁布前,出卖亲生子女并不构成犯罪。
1991年12月,收养法颁布,并于1992年4月1日实施;因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根据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条指向的是遗弃罪。
根据上述分析,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根据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出卖亲生子女也不构成拐卖人口罪;由于“情节恶劣”有价值判断,如:将亲生子女出卖给家属条件好的情形,一般不能评价为情节恶劣。
1998年11月,收养法修订。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修订时间不长,多数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也知道,本款规定的罪名也是遗弃罪。
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基于重刑观念,少数学者开始解释本罪,出卖亲生子女最终被解释为本罪;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接受学者的前述观点,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出卖亲生子女构成何罪?
有人或许追问,少数学者,或者多数司法实践为何要将出卖亲生子女解释为拐卖儿童罪?目前多数法律人还不知道罪刑法定原则是何含义,如: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用刑法规范道德符合普通人的观念。前述两方面的因素结合,产生了以下结果:
一是,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学者可以任意解释,如:将买卖解释为“买”或者“卖”等;但就拐卖儿童罪而言,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学者不能任意解释。
二是,多数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有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学者将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符合地方司法机关利益,如: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没有财产刑,而拐卖儿童罪有罚金刑。
有人或许追问,“候车室里的啼哭”中的行为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此为遗弃等犯罪构成要件变动讨论的话题,如:民法典为何删除了原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等。
民法典实施后,引发了不少犯罪构成要件变动,如: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第十七条据此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修订,如: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收养法是特定历史条件,或者政策下的“产物”,如:为了预防少数自然人利用收养规避计划生育义务,本法规定了不少收养条件,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如: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情也在变动;随着国情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不断修订,如:2015年始,本法对人口政策不能放宽。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在收养一章中删除了原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删除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出卖亲生子女合法,其原因之一为,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二款仍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有人或许追问,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如:“候车室里的啼哭”的儿童等。
上述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司法人员应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判断,即:收养是否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如: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不考虑收养人的条件而出卖亲子的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构成要件变动并不是个别现象,在作者看来,每部法律的修订似乎伴随着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变动:
例如: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变动;再如:野生动物法的修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变动;又如: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甚至废止了非法采矿罪;……,如此等等。
犯罪构成要件变动的原因
就“候车室里的啼哭”案而言,侦查机关,或者地方司法机关显然没有考虑到遗弃等犯罪构成要件变动因素;不仅如此,本案还可能违反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还有争议。
最为重要的是,根据原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遗弃罪。即使严密法网,司法机关也要做到罪刑法定,否则,国家与社会还谈什么依法治国?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详细分析;学者在法治进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尤其不能迎合司法实践而作出解释。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