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反光装置不全 后车司机追尾死亡 法院判了→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1 19:15 2

摘要:一货车司机夜间在高速上驾驶反光装置不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后车司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致1人死亡,家属诉至法院索赔,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司机不构成肇事逃逸,判保险公司赔偿。

南海网4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一货车司机夜间在高速上驾驶反光装置不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因后车司机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致1人死亡,家属诉至法院索赔,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司机不构成肇事逃逸,判保险公司赔偿。

2023年1月3日2时30分许,受害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文临高速行驶至文临高速135公里800米处路段时,追尾碰撞至前方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驾车离开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因事故发生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及毁灭证据,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认定书同时载明李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李某与何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何某述称,其是从事货车运输工作30多年的老司机,案涉车辆已购买保险,即便发生事故也有保险公司和雇主赔偿,没有逃逸的必要。当晚除了听到较大的响声外,没有发现其他异常,以为是车辆爆胎,且其驾驶的车辆较大,停车需要一段距离,其停车检查轮胎时,由于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并未发现异常,以为是对向车道的车爆胎,于是继续赶路。何某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省交警总队维持了上述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符某等人将何某及其雇主王某樱、王某燕、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樱、王某燕共同赔偿符某等人经济损失81.95万余元,退还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丧葬费4.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符某等人经济损失18.02万余元。王某樱、王某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何某驾驶的车辆反光装置不全。何某在交管大队询问、讯问中,主动交代事发时在高速公路上听到异响及修车等情况。临高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决定对何某不起诉。保险公司承保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毁灭证据,其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何某肇事逃逸、毁灭证据,但是何某驾驶反光装置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过错,且事故发生后何某未能及时觉察发生交通事故并及时救助伤者、迅速报告交警部门等方面存在过失;李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亦存在过错。海南二中院酌定何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承担20%的责任。该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97万余元。

海南二中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某等人18.02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符某等人72.35万余元,退还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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