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谐音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风险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11 21:45 2

摘要:“谐音商标”通常取自于生活中的常见词汇,并经过更换同音字、词的方式设计而成。因其朗朗上口、易于记忆的优势,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然而,谐音商标在注册申请中也面临着《商标法》不同条款的规制。本文将通过几则相关案例,浅析谐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常见驳回风险。

“谐音商标”通常取自于生活中的常见词汇,并经过更换同音字、词的方式设计而成。因其朗朗上口、易于记忆的优势,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然而,谐音商标在注册申请中也面临着《商标法》不同条款的规制。本文将通过几则相关案例,浅析谐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常见驳回风险。

一、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误认被驳回或无效的情形

(一)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案例一:辽阳市太子河区洪茂种植家庭农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2021)京73行初11933号 第50096316号“昭硒香簇及图”商标

法院认定:原告对于诉争商标创意来源于“朝夕相处”的解释真实可信,本院亦相信原告生产的大米产品确实含有“硒”元素,然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非从商品或服务者的主观是否存在欺骗的故意出发,而应从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是否容易受到误导的角度来判断。由于“硒”元素系一种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大多为“面条、米、咖啡、茶”等食物或饮品,当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硒”字时,很容易联想或误认为标注该商标的商品中含有“硒”元素。因此,包含“硒”字的标志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上,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二:第77172367号“粽亿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348646号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广东话“钟意你”的谐音。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中文商标“粽亿鲵”,使用在指定的蛋糕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案例三:第33766047号“将雪唐jiangxue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309745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谐音“降血糖”,使用于在指定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案例四:第63746484号“观皆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72573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观皆宝”与“关节宝”谐音,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误认,且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特点产生误认

案例五:第70309287号“爱知稻 AIZHI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037911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为“爱知”,“爱知”为日本本州岛“爱知县”的简称,属于日本三大都市圈之一名古屋都市圈的组成部分,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案例六:第20599226号“益阳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46078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益阳”,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或经使用已产生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被驳回或无效的情形

(一)商标名称整体格调不高

案例七:深圳市健美滋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2018)京行终3624号 第20146813号“虾搞虾弄” 商标

法院认定:申请商标由“龙虾”图形和“虾搞虾弄”文字组合而成,“虾搞虾弄”谐音为“瞎搞瞎弄”,指定使用在肉;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是对语言文字的不规范使用,含有一定的恶搞含义,容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八:第30512745号“鳄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135348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鳄霸”与“恶霸”谐音,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案例九: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46638号

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由中文“拆那”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CHINA”的谐音,“CHINA”可译为“中国”,“CHINA”和“中国”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形成稳定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拆那”其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例十:第76213448号“全球领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316340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所含“领秀”与“领袖”谐音,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三)对宗教文化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十一:第61813519号“汝来如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105511号

复审理由:申请人位于闽南地区,“汝来如好”是闽南方言“越来越好”的谐音。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中“汝来”与“如来”读音相同,“如来”是佛教中佛祖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用做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案例十二:第57931763号“非常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151122号

商标局认定:“庙”为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商标中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四)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案例十三:第71207745号“扇有善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075558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中文“扇有善报”构成,其是对成语“善有善报”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案例十四:第71465389号“一湘情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029977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一湘情苑”系对成语“一厢情愿”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

案例十五:第22614163号“薛定饿了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164847号

商标局认定:诉争商标标志“薛定饿了么”使用了世界知名物理学家埃尔温.薛定谔的简称“薛定谔”的谐音,属于对公众人物姓名的戏谑之言,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案例十六:第35985628号“圆珑平YUANLO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89507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的中文谐音为“袁隆平”,“袁隆平”为我国著名育种专家,未经许可将与其姓名读音相近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三、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或无效的情形

(一)仅直接描述商品特点

案例十七:第33860872号“大画稀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11254号

商标局认定:商标由文字“大画稀有”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6类油画、期刊、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品质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案例十八:第51374619号“好酒味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67087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文字“好酒味鉴”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二)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易作为商标识别

案例十九:第72843598号“瓶安喜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240476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瓶安喜乐”与常用祝颂语“平安喜乐”谐音,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二十:第53623053号“阿姨嘻铁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35949号

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中文“阿姨嘻铁路”构成,系日语“我爱你”发音的谐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案例分析:由于谐音商标通常取自公有领域的固有词语,因此若该词语本身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则在此基础上仅变换个别同音字设计而成的商标仍有较大概率无法通过审查。

四、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仿冒他人在先商标被无效的情形

(一)构成仿冒他人在先注册商标

案例二十一:第61052545号“宾士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734号

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经查“宾士”作为“BENZ”、“奔驰”的谐音,是其在台湾、香港地区的中文名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宾士”文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

(二)构成抄袭、模仿他人驰名商标

案例二十二:第31381604号“乌良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286748号

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与“五粮液”文字虽不相同,但发音完全相同,而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常常通过呼叫来区分不同的商标。考虑到申请人的“五粮液”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消费群体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关系产生相当程度的联想、误认为二者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减弱“五粮液”标识与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五、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无效的情形

(一)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

案例二十三:第30128572号“皮皮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64013号

商标局认定:根据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皮皮鲁”作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及角色名称在被异议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由此知名的童话作品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郑渊洁及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争议商标“皮皮卤”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郑渊洁的许可或与郑渊洁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地利用了申请人知名童话及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童话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郑渊洁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

案例二十四:第36588660号“老湘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072850号

商标局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老湘食”字号已经在先登记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若与申请人字号共同使用在餐饮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损。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字号权的规定。

六、谐音商标注册申请因恶意注册被无效的情形

案例二十五:第38099835号“品萝卜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8459号

商标局认定:异议人二CHRISTIANLOUBOUTIN为法国著名鞋履设计师,其注册并使用的“CHRISTIANLOUBOUTIN”商标因其音译谐音、使用商品形状等,被称之为“萝卜丁”、“萝卜丁女王”。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COCOCHANEL”、“可可香奈儿KOKOCHANEL”、“SUPYEEZY”、“卜乙匡威”等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或被我局作出了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二十六:第33276293号“都令 DOL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326963号

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名下共29件商标,包括“MORNING RECOVERY”、“提姆霍顿 TIM HORTONS”、“布鲁多戈 BREWDOG”、“ASOBU”、“DUBBLE IPA”等,上述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显著性或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中“DOLIN”文字与法国DOLIN酒庄的酒品牌字母构成相同,亦难谓巧合。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案例分析:若商标申请人是出于仿冒他人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申请注册谐音商标,则有极大可能会被在先权利人进行维权、打击。若商标申请人大量抄袭、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严重者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笔者敬告广大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商标注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承受更大的风险。

七、结语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商标局在审查谐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会将该商标的原本含义一并审查。对于商标名称的原本含义构成无法获准注册或涉嫌仿冒他人在先权利的标识的情形,商标局将予以驳回。因此,企业对谐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抱有审慎的态度,结合自身的实际使用需求和商标本身的文字内容进行综合考量,以免浪费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商晨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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