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中六个问题的些许思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17 09:02 2

摘要:今天上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今日上午查阅了该案媒体的报道以及审判长回应社会关注问题的内容,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经历,对案件中涉及的六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明晰此类案件的争点问题、司法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本文作者:马立喜

今天上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今日上午查阅了该案媒体的报道以及审判长回应社会关注问题的内容,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经历,对案件中涉及的六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明晰此类案件的争点问题、司法实务中的注意事项、理性看待舆论热点案件。

一、骗婚与否、处女膜破裂与否并不是出罪的核心问题

骗婚与否、处女膜破裂与否似乎与强奸事实有关,但毫无疑问它们属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是否发生性关系这两个核心问题之外的辅助事实,并不是出罪的核心问题。

(一)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女方案发时的意志为判断基准

案发前、案发过程中、案发后双方的言行,特别是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意志表述以及能够反映被害人意志内容的客观表征,才是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问题定性的关键。订婚、骗婚与否,这些都不是强奸罪中女方案发时意志内容的判断依据。

(二)尊重常识审慎认定处女膜是否破裂和发生性行为与否的关系

本案审判长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的时候,对处女膜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的问题给出了解答,即“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在这个问题上审判长的说法是对常识的一种尊重,也参考了过往司法实务的做法,算是中规中矩、不偏不倚。

二、订婚与性行为默示同意,原本就是法律上两个不相干的问题

订婚与性行为默示同意的关系,可能涉及到男方主观认识即犯罪故意存在与否的问题,但男方的这种认识将会在女方案发当时的意志表述或者意志内容的客观表征来释明立场后得以确证与否。此后,男方的认识与女方的“意志反馈”之间绝不能有任何的冲突,否则“违背妇女意志”便容易被认定成立。

三、强奸案中案发后的电话录音应谨慎采纳

根据该案审判长公开回应社会关注问题的内容可知,该案定罪证据中有两份由案件当事人或家属提供的录音证据,分别是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录音和行车记录仪的音频资料。笔者曾代理过多起涉嫌强奸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中往往会出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友之间,甚至犯罪嫌疑人亲友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友之间的录音证据,这些录音证据甚至会成为司法机关定罪的关键,所以对这些录音证据的分析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一)带有引导性内容的录音证据应谨慎认定

本案当中就出现了被害人母亲一方具有引导性内容的录音证据,即:“问(被害人母亲):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答(席某某):哦哦,对对。”

此类录音,我们一定要结合电话沟通的全部内容、犯罪嫌疑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哪怕只有“哦哦,对对”)是基于何种考量、通话环境是否安静能否听得清彼此的话语、特别是诸如“哦哦、对对”这种回应有没有可能针对的是其他谈话内容等等进行仔细、全面地甄别。只有将对方带有入罪性质的引导性话语合情、合理的向办案机关诠释清楚,才有可能将此类录音证据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

(二)事后录音证据,一定要与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相关

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被害人一方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之间就“如何补偿”进行协商的通话录音。实际上被害人往往忽视了一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同意协商不等于认可强奸事实的存在。毕竟强奸类案件属于涉个人隐私的案件,各方家属并不知晓案件证据的情况,不在案发现场当然也不清楚客观事实。这种情况下的协商可谓完全是出于“亲情”而非“案情”。当然不管是被害人一方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在事后协商这种问题上一定要注意沟通的内容,特别是这种沟通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拿捏准在案证据,是诉讼策略选择的唯一有效途径

“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时提到了“席某某也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二审期间有悔过表现”“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等情况,显然二审法院是想定罪但判缓,而被告人家属实际上是通过不不接纳、不配合监管来表达无罪意愿。这里涉及到是诉讼策略即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可以罪轻辩护的选择问题。

拿捏准在案证据,包括所涉罪名的核心事实到底是哪些(如本案中骗婚、订婚、处女膜等并非定罪关键事实,就不要当重磅筹码使用)、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分析(如控辩证据对比)、优劣证据类型情况(如有的时候不利证据仅有言辞证据,而有力证据是书证等客观证据)等,甚至包括对审判人员内心确信的把握、案件舆论情况等。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拿捏准在案证据是诉讼策略选择的唯一有效途径。除此之外的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本质上也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但我们不能苛求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永远跟我们保持一致。所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之后,选择当下对当事人可能的最佳结果才是我们辩护的终极目标。

五、强奸罪案件中同样需要注意慎用控告权

据媒体报道,该案席某某的母亲于2025年4月2日上午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对12名办案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追责。刑事控告是当事人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控告权行使的目的则可能不仅是令哪些办案人员被追责,还有可能带有撬动案件走向的考虑,刑事诉讼中很多事项其实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不过从控诉人角度来看,一个并不愿意看到的裁判结果会惊醒甚至告诉大家,有些选择本身其实可能并不“实惠”。

在案件尚在办理过程当中,特别是定性的关键事实双方各执一词、难分伯仲的情况下启动刑事控告,实际上可能会起到阻碍辩护目标实现的作用。一个案件被裁判有罪,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某些控告内容的否定,控告自然难以成功。一个案件被裁判无罪,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某些控告内容的肯定,控告可能有了支撑,随之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追责。这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法院得知控告事项后可能会有怎样的考量。当然,无论控告成功与否,严格意义上说法院的裁判都不会受控告内容的影响,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审查在案证据的三性及印证情况并依法做出裁判。这时控告人就需要有全局意识,根据控告初衷决定是否控告、什么时间控告、控告对象的范围、内容等,谨慎、适时行使控告权。

六、舆论多源于情感,裁判则基于证据

该案信息是笔者手头正在办理的另外一起比较“奇特”案件的当事人家属转发给我后才了解。上午查阅了一下相关新闻报道,并关注了上午媒体对案件的直播。我的当事人家属近期一直关注这类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也期待席某某能有好的裁判结果,当然也是期待自家案件有理想结果。当该案维持原判后,还特意电话联系我表示很难过,并想听听我对该案的看法。

通过沟通及网络上网民对该案的留言,我再一次认识到在新闻舆论当中,不了解案件具体证据的我们往往会基于个人所处背景、喜好给出倾向性的意见,甚至略显偏执的激动,或认为司法公正或认为不公正。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会坚定的跟大家说,不是某个案件的承办人、手头没有在案证据,其实我们真的无法进行理性、公正的评价。源于情感的认识是我们自由思想的体现,但任何一个公正的裁判却是基于证据。

订婚本是喜事,却出现如此事件、这般结局,实在令人惋惜。当婚姻与物质联系过于紧密的时候,感情可能不堪一击。当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时候,证据永远是裁定的唯一标准。当舆论与裁判有冲突的时候,理性看待后有所启示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来源: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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