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奥特曼”受困“版权乱局”20年 如何解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7 09:47 2

摘要: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特摄IP之一,“奥特曼”系列作品自1966年诞生以来,以热血英雄形象陪伴三代观众成长,衍生出庞大的商业价值体系。然而,这一承载无数人童年记忆的经典IP,却因一纸合同真伪的争议,深陷横跨亚美两大洲、持续20年的版权泥潭。

奥特曼这一全球知名IP长达20年的版权纠纷,折射出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挑战。

作者 | 有得

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特摄IP之一,“奥特曼”系列作品自1966年诞生以来,以热血英雄形象陪伴三代观众成长,衍生出庞大的商业价值体系。然而,这一承载无数人童年记忆的经典IP,却因一纸合同真伪的争议,深陷横跨亚美两大洲、持续20年的版权泥潭。

而这一“版权乱局”,使得上至“奥特曼”IP权利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公司”)以及圆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总代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公司”),下至圆谷公司、新创华公司认可的各被授权商,甚至经销商、分销商,都纷纷被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争端。

《1976年合同》真实性存在争议 认定不一

据了解,“版权乱局”始于《1976年合同》。在圆谷公司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奇奥方面称曾存在一份《1976年合同》,该合同系圆谷公司时任社长圆谷皋,与泰国采耀公司总裁辛波特·桑登猜于1976年3月4日签订。合同约定,圆谷公司将《奥特曼·赛文》《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区域的分销、制作、复制、版权、商标权无限期授权辛波特·桑登猜,奇奥称其据此获得在国内授权、使用部分奥特曼系列作品及角色的权利。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随即引发全球司法系统的严苛检验。

泰国法院

2008年,泰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合泰王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证据鉴定处对《1976年合同》真伪的鉴定意见、日本笔迹专家的鉴定报告等诸多角度综合分析,《1976年合同》系伪造。

2016年,泰国刑事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辛波特构成伪造文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

2009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976年合同》印章、名称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合同相对方辛波特在圆谷皋去世、距离合同记载签署日期20多年后首次主张权利,有违常理,认定《1976年合同》系伪造。

201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在裁判文书中提及了泰国最高法院2008年的鉴定结论,但却以“泰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不具约束力”为由拒绝采信这一事实,认为不能得出合同为虚假的结论。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也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定广东高院并无不妥。

美国法院

201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认定《1976年合同》不真实。

201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方法院判决《1976年合同》不真实。

2019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不真实。

圆谷公司认为,一份文件的真伪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可能因为地域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不同而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尽管目前在不同国家存在相反的判决结果,但真相必然只有一个,经过鉴定确认该份文件是伪造的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即便在中国最高院作出裁定后,仍然有新的事实再次出现,所以对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仍待法院、行政机关进一步查明。

《1976年合同》解释大不相同

关于《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多个国家法院对其认定不一致,同时国内多个法院对其解释也大不相同。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介绍道,在广东高院作出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1976年合同》仅涉及影视作品的使用权,而非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更从未提及该影视作品内包含的角色形象等元素的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终544号在先生效判决,印证了广东高院的观点,认为《1976年合同》不涉及该影视作品内包含的角色形象等元素的权利(依据《1976年合同》无法获得拍摄电影的权利),更无法确认《1976年合同》中包含我国立法中暂未明确的“商品化权”。

关于《1976年合同》中著作权的解释和认定,广东高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趋于一致。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民终1248号判决,认为《1976年合同》是对于所有著作权权利的一揽子授权许可。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对此认定认为有待商榷。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认为,无论是适用日本法律,还是适用中国法律,均应当适用权利保留原则,被许可方不能行使权利人未明确授权的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观认为圆谷公司有“放弃海外市场的意思表示”,该等解释与事实以及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极大地限制和压缩了圆谷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院作出的判决中,除针对《1976年合同》中关于著作权的解释不一外,对于相关商标的解释,也略有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248号判决中,将《1976年合同》中“Trademark”一词解释为“可商标性元素”的认定,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也有不同的观点。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此解释认定合同相对方可以基于《1976年合同》获得“商标性元素”的独占使用权,这与圆谷公司多年来在中国的持续布局、取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奥特曼”“ULTRAMA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圆谷公司在中国多年的业务运营开展之基本事实与权利格局相矛盾。针对此案,圆谷公司已经对此案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经受理。

但是,早在2022年3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曾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圆谷公司取得的2枚“奥特曼”、“ULTRAMAN”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认可新创华公司在中国大陆长期、持续使用经圆谷公司独占性授权的“奥特曼”、“ULTRAMAN”商标在动漫、玩具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1976年合同》是否包含了商标授权许可,202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11659号一审判决,认为《1976年合同》不包含商标授权,相关被告对于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使用达到误导公众、混淆的程度,构成商标侵权。

期待公正、有力判决破解“版权乱局”

自1993年“奥特曼”初入中国大陆地区起,“奥特曼”即获得了极高的人气。2004年2月,《迪迦奥特曼》正式在中国大陆地区播出,同年9月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开启了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业务的“征程”。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表示,经过其多年的品牌建设、质量把控、市场运营努力下,“奥特曼”在商品开发、游戏联动、视频播放、展会活动、线下演出、图书出版等领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这也奠定了“奥特曼”能够成为全球知名动漫IP之一的夯实基础。

然而,所谓泰国/奇奥系“奥特曼”不仅未经圆谷公司同意自行取名所谓的“经典奥特曼”,其开展的商品、展会、演出等业务亦从未取得圆谷公司确认,形象设计、产品质量、演出内容参差不齐,引发了大量“奥特曼”粉丝的不满。

同时,围绕“奥特曼”的授权混乱现象,也催生了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情况。据一位匿名人士透露,他曾有意加盟“奥特曼”的代理和演出业务,但因授权问题遭遇欺诈,损失了超过30万元。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表示,其面对粉丝的不满,以及消费者受骗的信息,接到的抱怨及投诉数不胜数,这对圆谷公司、“奥特曼”品牌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圆谷公司仅能以声明、公函等方式告知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尽可能减少自身被泰国/奇奥系“奥特曼”造成的商誉损失。

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最后也传达了对中国市场的感谢:“奥特曼是全球前二十大动漫IP之一,我们感谢中国市场每一位被授权商和消费者对正版奥特曼的喜爱与支持。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的基石,我们尊重中国法院作出的每一份裁决,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公正、有力的判决改善现如今复杂矛盾的现状,为海外IP权利人在华推动文化产业交流、布局业务市场和启动知识产权权益维护提供充分保障。”

来源:知产力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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