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清远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在全市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
日前,清远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在全市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
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公告指出,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备案平台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线下备案需要在线上备案平台按要求填写信息表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公告指出,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公安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清城分局:胡警官0763-3480320
清新分局:陈警官0763-5787320
英德市局:张警官19865207635
连州市局:张警官0763-6385225
佛冈县局:范警官0763-4482111
连山县局:梁警官0763-8883092
连南县局:黄警官0763-8661891
阳山县局:黄警官19865208484
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条例明确了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定义,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4月1日起
禁止在这些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施
条例中也明确,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禁止安装。
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个人能否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条例实施后,个人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这种行为会涉嫌违法吗?
专家表示,法院裁判的思路通常是判断该摄像头的安装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不应当影响周围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例如,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施
会面临哪些处罚?
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