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宇与黄霄云因“翻唱”起纠纷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7 15:37 2

摘要:在音乐创作中,即便是几十秒的旋律片段,也承载着创作者的心血与独特艺术表达。近日,歌手黄霄雲翻唱《烟火里的尘埃》时,在副歌部分使用了与歌手华晨宇2018年在《歌手》舞台演绎的《孩子》Live版中即兴创作的12秒吟唱高度相似的片段,且未标注改编来源,这一行为引起了

在音乐创作中,即便是几十秒的旋律片段,也承载着创作者的心血与独特艺术表达。近日,歌手黄霄雲翻唱《烟火里的尘埃》时,在副歌部分使用了与歌手华晨宇2018年在《歌手》舞台演绎的《孩子》Live版中即兴创作的12秒吟唱高度相似的片段,且未标注改编来源,这一行为引起了争议。

黄霄雲方提到,其已合法取得《烟火里的尘埃》的词曲著作权授权,翻唱行为属于合理范畴。而华晨宇方则指出,黄霄雲仅获得了《烟火里的尘埃》原曲的授权,但并未就《孩子》Live版中的即兴吟唱片段进行额外授权或沟通。华晨宇方强调,这段12秒的吟唱是其原创的改编内容,具有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应当受到版权保护。

翻唱热门歌曲 引发侵权争议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对该事件进行梳理发现,事件争论的核心分歧点在于授权范围。《烟火里的尘埃》这首歌曲的原唱是华晨宇,由林夕作词、西楼作曲。黄霄雲通过版权代理公司获得翻唱权,录制了录音室版本。《孩子》的原唱是西楼,由向月娥作词、西楼作曲。华晨宇在2018年《歌手》节目中对其进行改编,加入吟唱片段,后续将《孩子》吟唱与《烟火里的尘埃》融合表演,形成具有辨识度的和声片段,并在多场演唱会中演唱。

翻唱在音乐领域是常见现象,从普通爱好者到专业歌手,翻唱经典无可厚非。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翻唱他人作品确实需要获得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则是此次事件争议的焦点。

争议事件也引发了音乐人和听众对创作边界的深思。乐评人三石一声在微博发声表示,在一首正规录音室作品中,出现《烟火里的尘埃》和《孩子》两首歌,黄霄雲第一要获得改编者(即华晨宇)本人同意,第二要支付双方约定好的授权费用。即便是在音乐综艺中进行串烧,也要全额支付各种歌曲的授权费用。

知名乐评人和音乐文化研究者爱地人在微博中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爱地人认为,此次事件中的版权争议,本质上是一场关于音乐创作伦理和原创性保护的讨论。他指出,华晨宇在《歌手》节目中改编的《孩子》Live版中的吟唱片段,是其独创性的音乐表达,具有独特的旋律、和声编排及吟唱设计,是华晨宇音乐创作的一部分,应受到原创性的保护。尽管黄霄雲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了《烟火里的尘埃》的词曲著作权授权,但她在翻唱版本中使用了华晨宇在《歌手》节目中改编的《孩子》Live版中的原创吟唱片段,且未标注来源或取得授权,这一行为构成了对原创创意的“搬运”。

中央文化和旅游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孙佳山认为,此次争议核心在于法律层面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应审慎研判“二创”作品的保护边界。在孙佳山看来,该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可能为数字时代“二创”作品的版权授权提供重要提示。通过深度剖析事件细节,业界可进一步厘清改编作品与原作的权益边界,为音乐二次创作等新型形态建立更清晰的授权适用框架。这既涉及原创者智力投入的合理回报机制,也关乎创作生态的活力释放,本质上需要构建兼顾权利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体系。

作品再改编 编曲认定存困境

在音乐领域,翻唱和改编为音乐作品提供了更多的传播渠道和表现形式,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相关版权问题也非常复杂。

近几年来,因为歌曲改编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比如,谭维维改编《刀剑如梦》、歌手汪苏泷翻唱《康定情歌》也曾引发类似争议。

爱地人认为此次最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此次事件不是没有获得词曲授权就直接翻唱改编,是一次非典型的音乐版权侵权争议。其原因在于,《烟火里的尘埃》词曲作者不是华晨宇,但黄霄雲在《烟火里的尘埃》这首录音室重置版中的“吟唱设计”来自于华晨宇,在此前《歌手》节目中的编曲署名是郑楠和华晨宇,这首作品在当时是由华晨宇和郑楠进行了音乐结构和细节的再创作,但记者并未看到在歌曲作曲信息中体现华晨宇方信息,这就造成即便华晨宇表演具有独创性,但难以受到版权保护。

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晓宇表示,原唱者即表演者如有改编行为需要获取改编许可,否则侵犯原词曲作者的改编权,除非首发作品上对表演者的改编有署名等公开标注,否则后续翻唱者很难意识到原唱者对词曲及编曲等享有独立于原作品的著作权。通常获取许可,尤其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常规表演权许可,很难关注此类改编。

“作者、表演者及其权利边界仍需要识别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各自贡献。实际创作词曲作品的就是词曲作者,而不再是表演者。因此,准确对词曲作者署名很重要,是后续翻唱者获取词曲许可并确认词曲版本的重要依据。尤其在编曲者创作成果可能构成音乐作品的情况下,仅署名‘编曲’很有可能导致翻唱者获取词曲许可时忽略了向编曲者获取许可。”朱晓宇表示。

但在去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之一的苏某某作为编曲者以音乐作品作者的身份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作品的编曲具有独创性,该原告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规避版权风险 明确许可内容是关键

数字音乐时代,音乐人之间相互翻唱、改编十分频繁。音乐的本质是情感的表达和文化的反映,翻唱、混剪等“二创”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朱晓宇表示,作者、表演者及其权利边界并未因为数字音乐时代有所变化,但是改编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朱晓宇看来,表演者对原创作品的改编分两种情况:产生新词曲作品,表演者是新创作词曲的作者,就新创作内容享有著作权。但其创作新作品的行为本身受制于原始权利人是否许可表演者的改编权,也就是说表演者的“原创性改编”也可能是侵权的。尚未产生新的词曲作品的,则仍是表演者的表演,不能阻止其他表演者的类似表演。产生本次争议很可能在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获取许可对象上的理解偏差,被许可人不知道除原始词曲作者外,还有其他权利人。

“应当设立更清晰的标准,帮助创作者明确改编的界限,推动文化创新与保护原创之间的平衡。”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本军表示,数字音乐时代,版权的范畴非常广泛,表现形式上包括音乐作品著作权、改编后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的相关权利等。一般来讲,词曲作者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获得原作品改编权授权的“二创”者获得“二创”作品的著作权,表演生成的视听作品则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但“二创”作品如果未得到相关权利人改编权授权,其可能会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如何能够既保持创作自由,又能确保艺术家的权益不受侵害,在商业发展和版权保护中找到平衡呢?

在设计“原创者—翻唱者”收益共享机制方面,史本军认为,可以先从“二创”作者的权利取得方式上考虑。“二创”作者需要考虑通过获得原作品改编权授权所支出的成本。从风险规避角度来说,作为翻唱者准备采用“二创”版本的时候,要了解该“二创”作品是否获得了原作者的改编权授权。在现实中,风险识别、权利溯源等都需要支出成本,也会降低版权交易效率。

因此,史本军建议,作品权利人、“二创”作者和翻唱者都需要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下对作品的授权签订相应的版权授权协议。

朱晓宇则建议,在此类合作中,包括词曲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的许可,都需要明确许可的作品内容,尤其是简单的词曲作品,更应该列明歌词内容和曲谱内容,以便双方对许可的词曲版本不存在争议。

“通常来说,对词曲作品表演权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的许可都是一次性获取授权许可,不会再有分账等安排。但通过细化的商业安排,实现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在后续视听内容传播中的持续营收与合理分账,是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大势所趋。”朱晓宇说。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