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撑伞护未来——扬州市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8 20:17 2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和谐氛围,扬州市妇联联合扬州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发布维护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和谐氛围,扬州市妇联联合扬州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精选的十大案例涉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这些案例如同精准施策的"法治药方",充分展现了在党政主导下,多部门协同合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效。从不同维度彰显了各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与责任担当。

斩断恋爱之后滋扰

安全保护令保安全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钱某于2023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后终止恋爱。2023年11月28日钱某向申请人赵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发送包括双方恋爱期间的私密事宜,以及对申请人的侮辱和诽谤短信、微信。同时被申请人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多个商家抖音账号发送私信。后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就其言论向受众进行澄清和道歉,并承诺不再骚扰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此后被申请人钱某对申请人继续用语言威胁及恐吓申请人,用垃圾短信轰炸申请人手机、不断骚扰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及亲属朋友,并继续跟踪、言语威胁申请人。2024年2月25日晚,被申请人又跟踪申请人至某商场,并对申请人实施拦截、辱骂,威胁。2024年2月27日晚,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至租住的小区,申请人再次报警求助后,被申请人在警方劝说下离开。此后被申请人仍然对申请人不断跟踪、恐吓和威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被侵害的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钱某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人赵某纠缠、骚扰、泄露、传播其隐私和个人信息。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反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特别是针对终止恋爱关系或离婚后出现的纠缠、骚扰等行为。旨在明确法律边界,震慑施暴者,预防暴力升级,保障女性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钱某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仍然对申请人进行跟踪、纠缠。法院通过审查,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帮助申请人在心理上重建了安全感。

本案的社会示范效应也很明确,法院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向公众传递,特定关系中的暴力与骚扰均不被法律容忍。有助于推动社会法治观念进步,保障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

降低产假待遇违法

调解言和案结事了

——孙某与某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基本情况】

孙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在扬州从事文员工作,该咨询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孙某于2022年9月生育产子,向该公司请休产假,共计休假158天,产假前孙某月平均工资为4700余元,但孙某产假期间某咨询公司共计向孙某发放工资12000元。孙某复工一段时间后,该公司与孙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23年11月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孙某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生育津贴报销的标准低于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本案中,某咨询公司在孙某休产假期间仅支付给孙某12000元,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孙某支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虽然辩称生育津贴仅报销了7000余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仍须补足产假待遇差额。又因该公司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欠发年休假未休工资等情况,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支付各类款项合计47000余元。某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某咨询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孙某36000元,若未按时支付,孙某有权按原一审判决确定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既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薪资待遇的发放,保障广大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体现对女职工的平等尊重和认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也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稳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不必因为生育子女而产生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

尊重遗赠抚养协议

旁系亲属亦可继承

——吴某遗赠扶养协议案

【案例基本情况】

吴某系郑某的表侄女,郑某父母早亡,无兄弟姐妹,终生无婚配,无子女。2010年3月1日,郑某与吴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吴某以子女之责照料郑某衣食住行、医疗、殡葬等,直至郑某“百年”,郑某则将名下全部财产遗赠给吴某。郑某所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作为见证人在该遗赠扶养协议中盖章。此后吴某履行了相应扶养义务,郑某于2024年1月3日因病去世,吴某料理好郑某的后事,便到某银行要求支取郑某名下存款,某银行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生前已无直系亲属。郑某与吴某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见证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约向郑某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作为受遗赠人,有权继承郑某在某银行的存款。遂判决某银行向吴某支付其所继承郑某的存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女性法律意识的觉醒正逐渐成为推动法治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案中,吴某在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展现出了较高的法律意识,这一案例为我们深入剖析女性法律意识觉醒提供了典型样本。她与郑某签订协议,打破传统依赖道德与习俗处理亲属扶养和财产传承的观念,主动用法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自身权益。协议签订后的十几年,吴某严格履行扶养义务,尊重法律契约精神。当银行拒绝让吴某支取存款,她没有退缩,而是勇敢地起诉维权。在以往遗产纠纷中女性面对权益侵害时,常因传统文化影响等选择放弃,吴某却相信法律,果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体现了女性法律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也彰显出社会法治环境的优化。

非婚与婚生同权

子女权益平等保护

——冯某诉陈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

冯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冯某与陈某于2023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冯某生育女儿后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家中。2023年12月27日,陈某将非婚生女带走,冯某多次与陈某协商要看女儿,均未果。双方及双方父母曾因抚养权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而报警处理。现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非婚生女归其抚养,由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非婚生女由冯某负责抚养,陈某从2024年7月起每月向冯某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冯某与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82023年5月312023年12月27法2024年7月起每月向冯某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办案过程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考量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案中,冯某与陈某的女儿自出生起一直跟随冯某生活,虽现在非婚生女在被告处,但其不满两周岁,应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且冯某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例外情形,跟随母亲冯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冯某负责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从维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法律赋予冯某平等争取抚养权的资格,即便未登记结婚,也认可她抚养孩子的能力与意愿,保障其抚养权不受侵害。从儿童权益保护层面看,年幼的孩子对母亲有着天然依赖,判给冯某抚养,能让孩子在熟悉、温馨的环境中成长,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而陈某支付抚养费的判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经济支撑,保障了其接受教育、维持生活等基本需求。整个司法过程避免了家庭冲突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次生侵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是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例证,它传递出清晰信号:法律平等保护非婚生育家庭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基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支持起诉

为未成年人维权“撑腰”

——邹某甲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基本情况】

邹某甲(2009年10月出生)系邹某乙、盛某某二人之女,邹某乙多年前因病去世。2023年4月,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邹某甲行至路口时,与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邹某甲受伤、盛某某死亡。因邹某甲的户籍信息未与盛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无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盛某某与邹某甲的母女关系,肇事车辆投保公司遂以“无证据证明盛某某与邹某甲是母女关系”为由,拒绝向邹某甲支付相应赔偿金。

针对证据收集难题,检察机关接受邹某甲的申请,帮助其多次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在调查核实后遂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支持邹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金。2024年5月22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邹某甲支付赔偿金额120余万元。

【办案过程与结果】

检察机关在办理程某某交通肇事案时发现,邹某甲若就保险金赔偿问题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存在证据收集难题。承办检察官迅速与邹某甲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立足民事检察职能接受邹某甲申请,帮助其梳理案件证据收集问题,为邹某甲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文书撰写及材料准备提供帮助。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与政法委、妇联、民政等单位协作配合,帮助邹某甲完成户口迁移、孤儿手续办理、寻找寄养家庭等事宜;为邹某甲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为邹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000元,助力其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以个案推动机制共建,与妇联会签《关于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最大限度保障涉案困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因年龄、环境所限,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较弱,也缺乏收集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助力未成年人追索应得赔偿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积极与民政、妇联、司法行政等单位协同联动,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并对处理结果持续跟进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涉未成年人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的同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摆脱生活困境,并与其他单位联动,解决涉案未成年人户籍、学习、生活等难题,完善相关协同机制,将党和政府对困境妇女儿童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诉源治理汇聚多方合力

专项整治净化成长环境

——韩某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

活动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韩某某向李某某承租某KTV从事经营,为牟取非法利益二人伙同关某某组织唐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聘用多名未成年女性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提供搂抱等服务。被组织的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进行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1月12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韩某某、关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检察机关就涉案娱乐场所存在的容纳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与主管行政机关进行会商。

【办案过程与结果】

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发现的多家KTV违规容留或雇佣未成年人情况,积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情节严重的娱乐场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并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对发现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缺失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关工委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小组,制定指导方案,联系当地村委会与村妇联主席进行入户指导,定期跟踪回访。深化“检察+妇联”常态化协作模式,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法院等单位会签《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促推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护职责落到实处。为扩大治理效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教育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切实提升多部门协作监管能力。同时为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效果,与妇联联合拍摄家庭教育指导主题的微电影,推广至辖区内各学校和社区,获最高检官微转发,多方联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职,从“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在高质效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深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线索,统筹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对案件中发现的行政监管不力、社会治理不足等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推动涉及未成年人新业态监管规范化、实效化开展。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管护不当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并主动与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开展个性化、常态化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不断优化“检察+教育+妇联+家庭”长效模式,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墙”,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斩断“隔空猥亵”恶手

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孙某某、钟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为满足个人刺激,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软件上冒充未成年初中生,寻找10岁左右女童,以交友、谈恋爱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发送黄色视频、动图诱导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和视频发送给其观看。期间,孙某某通过被害人段某某(2011年5月1日生)认识以同样手段作案的被告人钟某某,二人商议共同诱骗段某某发送隐私照片和视频,并同时与段某某视频群聊观看段某某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孙某某、钟某某共同或单独猥亵多名儿童,遍及全国14省23市,两名被告人手机中涉案视频上百段。

【办案过程与结果】

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引导侦查机关查明被害人身份、人数,被告人的猥亵手段、作案次数;追踪被害人隐私照片、视频去向,确保不传播扩散,全力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对两名被告人手机中上万条电子数据逐一审查,发现二人与被害人段某某在群聊过程中有共同猥亵段某某的事实,从而依法确定管辖,对钟某某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性开展证据采集、固定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取证到位,保全证据的同时避免反复询问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2025年1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孙某某、钟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保护及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一体、融合履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推进,与妇联等部门会签《引入社会力量支持未检工作实施意见》,联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抚慰等综合救助工作。督促法定代理人加强家庭教育,把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家庭保护关。针对监护不足问题,与妇联协作同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人网络安全监护意识和能力。聚焦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知不足、易受侵害等问题,广泛开展辨别、防范、应对网络侵害的普法宣传,多措并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自护能力。

检察监督护新业

法治护佑未成年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表演社会治理案

【案例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某性侵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公司招聘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表演,作为经营管理主体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直播行业运营不规范,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过程与结果】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挥检察职能,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治理。一是向涉案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后该企业主动遣散多名未成年主播;联合妇联,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抚慰、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性帮助。二是向职能部门移送行政违法线索,由职能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七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是针对调研发现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表演发现难、查证难、多头管理等监管问题,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排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意见。职能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会同多部门联合执法,将摸排出的全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纳入统一监管,通过开展常态化巡查,制作普法微视频联动展播,推动全市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运营。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信息时代,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增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联合妇联等部门多维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个案暴露出的网络直播等新业态风险隐患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推动社会治理,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残障妇女遭家暴

法律援助护权益

——圣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

圣某与仇某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圣某肢体三级残疾,与仇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一般。婚后,仇某总是无缘无故辱骂圣某,圣某在反复原谅和反复被辱骂中,与仇某生活了几年。2021年双方居住的房屋拆迁,因拆迁款如何支配产生矛盾,仇某及其女儿、女婿对圣某拳打脚踢,致圣某身体多处受伤。圣某报警后,警察出警才平息事态,随后圣某拨打120独自前往医院治疗,诊断出鼻骨骨折。圣某对仇某彻底失去信心,决定诉讼离婚。圣某到妇联求助,妇联工作人员指引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3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圣某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过程与结果】

承办律师与圣某办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仔细聆听其哭述婚姻状况,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圣某称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领取的残疾人补助金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承办律师整理了圣某提供的残疾证、结婚证、仇某及其女婿对圣某实施家庭暴力时的视频录像和受伤照片、医院病历、法院出具调解和好的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帮助圣某草拟了民事诉讼状及调取证据申请书,向法院提起诉前调解立案。

2023年4月10日,圣某及承办律师、仇某来到法院,在调解员组织下进行诉前调解,承办律师向仇某释明《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法律规定,在承办律师据理力争的劝说下,仇某最终同意给付圣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同意离婚,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仇某如期兑现补偿款,圣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残疾人家暴的离婚案件,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本案当事人作为中老年残疾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心严重创伤,亟需社会关怀与法律救济。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为其提供全程诉讼支持,不仅保障了其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更帮助其走出认知盲区。在司法人员耐心释法下,当事人逐步理解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学会运用《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感受到法治社会的温度与公平正义的力量。

失孤少女追财产

法律援助送春风

——曹某艳财产被侵害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04年,黄某珍与曹某军结婚并在婚后育有独女曹某艳。2012年4月28日,曹某军工伤死亡,死者家属共计获得单位赔偿款66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尚余61.5万元。同年5月8日,黄某珍以曹某艳名义存入银行61.5万元,开立7份定期存单,并将总计54万元的3份存单原件交给曹某军哥哥曹某跃保管。2013年黄某珍再婚。2022年8月,黄某珍与曹某跃发生矛盾,黄某珍报警后发现54万元存款早在2012年5月21日就不翼而飞。2022年10月,曹某艳在其母亲黄某珍陪同下申请法律援助。一审判决支持返还财产后,曹某跃上诉。因黄某珍突发疾病死亡,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过程与结果】

2022年10月,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该案。承办人完成了准备起诉材料、庭前人民调解、申请司法救助和调取银行取款记录等准备工作。2023年2月,邗江区法院判决曹某跃向黄某珍、曹某艳返还54万元。曹某跃上诉期间,黄某珍因突发急性心肌炎猝死,承办人建议受援人及其继父先处理丧葬事宜。

2023年4月,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曹某艳提供二审法律援助。曹某跃在二审开庭中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曹某军的赔偿款实际包括了曹某军父母的赡养费、女儿曹某艳的抚养费以及证人往返外地维权的劳务辛苦费等各项开支。因黄某珍再婚,且黄某珍夫妻陆续向曹某跃借款,双方才发生矛盾,报警处理未果。考虑到上述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和程序问题,双方最终达成31.5万元的和解协议。

2024年6月,曹某艳在成年后收到承办人代为保管的31.5万元定期存单原件。

【案件办理的典型意义】

如果机械按照诉讼程序推进案件,本案将发回重审。只有先解决曹某艳的法定监护人特别程序、确定母亲黄某珍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后,才能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这将导致诉讼时间过长、诉讼成本过高,受援人迟迟拿不到财产等不利后果。

承办人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继父上述风险,还单独与曹某艳沟通其与继父共同生活的不便。因受援人明确表示愿随继父回江西生活,且继父当庭放弃对黄某珍遗产的继承份额,最终本案以达成和解代替诉讼。法律援助帮助失孤少女拿回了大笔财产,为她未来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