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许某种业公司系“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品种于2018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适宜在湖北、重庆、安徽南部、江西北部、陕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生产的“中豆40”大豆种子经新某农资经营部委托,由明某农资经营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与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190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13号
【基本案情】
河南许某种业公司系“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该品种于2018年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适宜在湖北、重庆、安徽南部、江西北部、陕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河南华某种业公司生产的“中豆40”大豆种子经新某农资经营部委托,由明某农资经营部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销售,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查获。经检测,“中豆40”与“油6019”为疑同品种。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抗辩认为,其销售行为发生在“油6019”品种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之外,河南许某种业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且不应获得经济赔偿。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华某种业公司、新某农资经营部、明某农资经营部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0元、10000元、5000元。河南华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合法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品种权的禁止权能的效力范围不受授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的限制,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成立亦不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在授权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实施为条件。在非审定区域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依法仍然构成侵权。同时,损害赔偿作为对权利人的基本法律救济方式,不应因侵权行为发生在非审定区域而受到不利影响。相反,在非审定区域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可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华某种业公司在非审定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同一授权品种、相同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主体,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合理开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行为性质,强调品种权保护不受种植区域限制,且该侵权行为还可能影响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可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同时,本案还明确了特定情况下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维护其品种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本案裁判进一步强化了对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津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