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地铁上偷拍未成年少女,扬言“删不删看心情”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9 11:21 2

摘要:网民“一只公交迷”在公共场所拍摄穿着短裙的女性视频,配以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文字在网上发布。轨交警方主动出击将其抓获。

4月18日下午

上海市公安局

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微博

@轨交幺幺零 发布警情通报

网民“一只公交迷”在公共场所拍摄穿着短裙的女性视频,配以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文字在网上发布。轨交警方主动出击将其抓获。

经查,薛某(男,24岁)为寻求刺激、博取流量,在今年4月期间乘坐地铁时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薛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正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通过低俗炒作败坏社会风气、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网民文明上网,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事件回顾
地铁偷拍未成年女孩
博主嚣张回应“删不删看心情”

近日,上海陆先生16岁的女儿上周放学回家时,和朋友一起乘坐地铁时被偷拍视频,并被发布在某社交网站上。

根据陆先生展示的视频

在地铁轿厢内

一位身穿高中校服的女孩露出侧脸

与身旁的男同学说笑

看似没什么不妥的画面

加上视频简介的文字

就彻底变了味

该视频被点赞300多次

评论区44条评论

更是令人不适

陆先生的女儿直言,自己在学校成为了焦点人物,而作为父亲的陆先生既生气于这条短视频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又担心对女儿的身心健康与成长有一定的影响。

陆先生随即找到博主,希望他能下架视频。对方却置之不理,只是删除了冒犯的文案。

陆先生注意到,除了自己女儿外,该博主发布了多条类似视频。

视频画面中大多是正在乘坐公共交通的女孩子,她们或穿着短裙或睡觉,而搭配的文字大多是“风景真好看”“这个妹妹好看吗”等令人不适的文字。

沟通无效后,陆先生又联合了亲友投诉平台,申请将其封号。

次日,陆先生发现,女儿的视频下架了,但其他被偷拍者的视频依旧存在,该帐号也依旧运作。

据了解,这名博主从3月17日开始一共发布了327条视频,其中偷拍陌生女性的视频多达43条,一个月内涨了2000多名粉丝。

在该账号的直播中,博主肆意将画面长时间对准路人,对乘客进行“近景特写”,博主还时不时做出点评,评论区粉丝互动踊跃。

涉事博主本人在接受采访时

直言自己就是为了引流

“我这叫擦边蹭流量

正经拍视频没人看

带个妹妹就会流量高点”

而且涉事博主认为

由于自己拍摄是在公共空间

画幅也没有全部落在路人身上

因此不能算偷拍

更谈不上隐私侵犯

涉事博主还嚣张表示

自己都记不清有多少人

来找自己删视频

其中也不乏一些未成年人

不过删不删则看自己心情

公共场所私自拍摄他人
法律怎么定性?

有人感到疑惑
公安部门为何不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
“偷拍他人隐私”进行处置?

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地铁、街头等公共场所,未取得被拍摄同意就私自拍摄他人的行为,主要涉及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多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要构成治安或者刑事范畴的违法犯罪,需要达到“偷拍隐私”“情节严重”等标准。

地铁车厢内,薛某未取得被拍摄者同意,就私自拍摄穿短裙的女乘客并上传网络,这一行为在公众认知中应属于“偷拍”,显然有违道德,理应受到谴责和制止。

然而,现行法律均却未明确定义“偷拍”的表现与内涵,尤其是发生公共场所的私自拍摄行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争论。

根据警方调查,薛某的行为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这一治安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需满足拍摄位置处于‘隐私场所’,或拍摄内容属于‘隐私部位’。”法律界人士分析,结合薛某发布的内容、网友提供的信息,以及警方披露的情况,薛某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法律要件。

本案中,薛某的拍摄地点在地铁车厢,属于公共场所;拍摄画面内容为女性穿短袖和短裙裸露出来的手臂、腿部等身体部位,也不属于法律定义的“隐私部位”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冬颖解释说,“隐私部位”通常是指“被衣物遮挡的身体部位”,“穿短袖和短裙裸露出来的身体部位,算不算隐私部位,目前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

而在执法层面,结合多位治安执法民警的经验,如要定性为“偷拍他人隐私”行为,一般来说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影响;

二是在公园、车站、码头、港口、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以及浴室、更衣室等私密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三是利用安装针孔摄像头、隐形照相机、摄像机等手段,或使用经改装、组装后具备秘密摄录功能的设备,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四是利用信息网络、报刊、图书、通讯工具等方式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是实施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行为两类及以上的;

六是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目前来看,类似于薛某在地铁等公共场所私自拍摄他人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仍难以适用‘偷拍他人隐私’这一处罚要求。”一名治安执法民警说。

“根据警方披露的情况,薛某行为虽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但存在寻衅滋事情形且造成恶劣影响。”一名资深法律学者认为,上海公安机关严格遵照现行法律规定,未随意扩大法律适用,正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应有之义。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框架下,上海警方将薛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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