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厅《关于报送广西柳州白莲洞遗址保护及环境整治方案的请示》(桂文报〔2013〕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文物保函〔2013〕1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西柳州白莲洞遗址保护及环境整治方案的请示》(桂文报〔2013〕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白莲洞遗址进行环境整治,暂不同意开展遗址本体保护、遗址山体裂隙灌浆及排水系统建设等。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说明遗址洞穴内的防潮除湿设备的安装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进一步优化上山步道的具体设计,选用更为合适的材料作为扶手栏杆。
(三)建议考虑采用仿石材料对玻璃幕墙顶部进行处理,以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遗址区景观绿化应以自然形态为主,避免城市园林化倾向。
(五)遗址本体保护应在补充开展遗址土性分析、含水率测定、苔藓地衣种属确定等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现场试验,并根据遗址潮湿环境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保护材料和保护措施,制定专门的遗址本体保护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六)遗址山体裂隙封堵及排水系统建设应在开展详细水文地质勘察的基础上,分析具体的地质地形与区域遗址的关系,补充说明裂隙封堵的实施范围以及挡水坝、排水沟等的具体设计,制定专门的设计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七)涉及危岩体加固的,应以《白莲洞遗址危岩体抢险加固保护工程方案设计》为准,不宜作为环境整治的内容。
三、请你厅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你厅核准后实施。施工中,请你厅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人员和文物安全。
2013年07月08日
来源:律法百科一点号
免责声明:本站系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