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8日,铜官区法院公开宣判新华山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牧应胜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被告人牧应胜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月18日,铜官区法院公开宣判新华山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牧应胜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被告人牧应胜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牧应胜身为国有公司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综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章玲玲 审稿:卢璇洁 肖辉 终审:季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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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陵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