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娄星法院将多渠道开展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升群众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在第2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娄星法院将多渠道开展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本期推出“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一弹
01假冒商品、“傍名牌”“搭便车”
假冒产品无疑是侵权产品,但“傍名牌”“搭便车”的商品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零售商贩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舒肤佳”肥皂等日化产品、店铺宣传图片上明明是“利郎牌男士衬衫”,发货商品也带有“利郎”字样的吊牌,可质量与正品相比却相差甚远。
02制作、销售盗版图书
制作或销售盗版书属于侵犯著作权。制作盗版图书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印刷文字作品,销售盗版书包括线上线下渠道销售盗版图书,如注册网店销售、实体书店进货后销售或者一件代发销售。
03转发公众号侵权
未经许可,在公众号转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文章,侵犯了作者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出处,但标注的行为仅仅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同时,转载时自行标注的“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等免责声明并不能产生免责的效力。
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知情”或“已下架”不免责!
【典型案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销售侵权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经营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及其妻子的身份证、银行卡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多个店铺。之后,被告人又购买复印机、胶装机等打字复印设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出租房内复制侵权作品,然后在上述网店中销售五千余册盗版图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退缴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罪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法官提醒
法律不纵容侥幸,盗版和销售盗版均属于违法行为,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越法律底线。另外,在此提醒日常生活中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或身份证丢失应当第一时间去银行网点和当地派出所办理挂失手续,严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或名下的银行卡,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保护知识产权来源:娄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