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黑客类犯罪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安全,侵害群众的用网权益。其中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广大网民又应当如何避免黑客攻击,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呢?
栏目简介
“首都网警”策划推出了新栏目“网警说·普法”通过该栏目,网警蜀黍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知法懂法,从我开始😎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黑客类犯罪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安全,侵害群众的用网权益。其中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广大网民又应当如何避免黑客攻击,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呢?
本期“网警说·普法”,小编带你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典型案例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2)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2)、(3)项规定的程序的;(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1)制作、提供、传输第5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来源:朝阳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