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摘要:在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纠纷中,出资性质究竟是 “赠与” 还是 “借贷”,是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贷关系,那么他们就负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有着诸多实际
(一)出资性质的认定标准
在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纠纷中,出资性质究竟是 “赠与” 还是 “借贷”,是司法实践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贷关系,那么他们就负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有着诸多实际案例支撑。在某起案件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之后子女婚姻破裂,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并拿出了子女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审理时,严格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要求父母对借条的真实性、借款合意的形成时间等进行举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充分体现了该原则在这类纠纷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在判断出资性质时,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至关重要。口头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证明价值,但因其存在易变、难以固定等特性,证明力相对较弱。相比之下,转账凭证作为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能够清晰呈现出资的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证明力较强。若转账时进行了明确备注,如 “购房借款” 或 “购房赠与”,则更能有力地证明出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例如,在另一起案例中,父母出资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在转账备注中写明 “借款给子女购房”,这一备注成为法院认定出资为借贷的重要依据。除了口头约定和转账凭证,其他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短信等也可能在认定出资性质时发挥关键作用。在一些案例中,父母与子女在购房前后的聊天记录中,对出资的性质有明确讨论,这些聊天记录成为了认定出资性质的有力证据。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出资性质认定中也有着广泛应用。从社会常理来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通常是出于亲情关爱和帮助子女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赠与的可能性相对较大。然而,这并非绝对,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关系以及购房时的具体情形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父母自身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且在出资时明确表示日后需要子女偿还,或者子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具备偿还能力,此时认定出资为借贷则更符合常理。在某些地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会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若当地存在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借款的习惯,且当事人知晓该习惯,那么在认定出资性质时,法院也会将这一习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二)赠与对象的判定逻辑
在确定父母出资为赠与时,赠与对象的判定成为核心问题,其中 “外观主义” 与 “实质主义” 两种观点存在明显冲突与调和的需求。“外观主义” 以产权登记为核心,认为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该方的赠与。这种观点主要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强调产权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在许多房产交易中,第三人往往依据产权登记来判断房屋的权属状况,若轻易否定登记的效力,可能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实质主义” 则以出资来源为依据,注重探究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在出资时,若内心期望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即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应尊重父母的意愿,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出资购房主要是为了保障自己子女的居住权益,避免子女在婚姻中因财产问题受到伤害,此时若仅依据产权登记来判定赠与对象,可能会违背父母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这两种观点,力求实现公平正义。当产权登记与出资来源所反映的赠与对象不一致时,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父母的书面声明、与子女的沟通记录等,来准确判断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
在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情形下,赠与对象的判定规则存在差异。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8 条,通常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父母出资意愿的尊重,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化导致家庭财产的不合理流失。在实际案例中,很多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房,目的就是希望房产能够完全归自己子女所有,该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出资父母的权益。若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此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离婚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出资比例等因素,对房产进行合理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会在分割时予以考量,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三)离婚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系
离婚时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考量体系。
法定因素在房产分割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出资比例直接反映了各方对房产的实际投入,是确定房产归属和分割比例的重要依据。若一方父母出资较多,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其出资贡献,给予相应的份额倾斜 。产权登记情况体现了物权的公示效力,对于判断房产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持续时间也不容忽视,较长的婚姻关系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房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可能都有较多投入,在分割时应予以综合考虑。在一些长期婚姻关系中,虽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但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多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等,此时在分割房产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
酌定因素在房产分割中具有灵活性和补充性。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在分割房产时,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稳定居住环境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会将房屋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离婚过错也是重要的酌定因素,若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等,在分割房产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以体现法律对过错行为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对家庭贡献大小也是分割房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经济贡献外,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如家务劳动、照顾老人等,也应在房产分割中得到体现。在一些家庭中,一方虽然经济收入较低,但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和照顾老人、子女的责任,在分割房产时,也会适当考虑其对家庭的贡献。
市场因素在房产分割中也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规则备受关注。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房屋增值部分往往数额较大,如何合理分配这部分增值利益,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若房屋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该增值部分一般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房屋的取得主要源于出资方父母的贡献,增值是基于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变化 。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时,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房屋增值,法院在分割增值部分时,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体现公平原则。
来源:房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