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
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
2.民族团结政策
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4.社会改革政策
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
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
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
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
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
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
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
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
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
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一)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二)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三)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