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亚冬会特殊标志、五常大米……哈尔滨市公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3 11:59 2

摘要:记者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护航2024”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处理处置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通过有力查处此类行政违法案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助推地区经济高质发展。值此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

记者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护航2024”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处理处置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通过有力查处此类行政违法案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助推地区经济高质发展。值此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侵犯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4年5月27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用于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中使用的包装膜印有亚冬会吉祥物“滨滨”“妮妮”图样,当事人承认涉案包装印模为其自行订购印制,并未得到亚冬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授权。当事人所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侵犯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膜,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道里区某民贸体验馆侵犯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11日,道里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民贸体验馆未经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授权将亚冬会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并对外陈列展示经营亚冬会特许经营商品。当事人所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侵犯第九届亚冬会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呼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兰区某啤酒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25日,呼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机关转办函,注册商标权利人反映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经销部销售的某啤酒,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销的某啤酒共计三种规格,啤酒瓶上使用的标识同注册商标权利人持有的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相同,是利用回收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旧酒瓶灌装而成。参照《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销售啤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号),当事人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武某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4年5月2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办上级知识产权机关交办的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线索中,发现申请人委托黑龙江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黑龙江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武某某(涉案商标申请代理具体工作人员)分别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及武某某在应知申请人拟申请的商标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所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及武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和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5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王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王某某经营多种外包装印有某国际知名汽车企业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包括刹车盘、刹车片、刹车线等,上述汽车配件经商标权利人M集团股份公司辨认鉴别,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王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购进并经销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计10092.93元。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三种1039套(件),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宾县某粮油店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5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经销的“五常大米”礼盒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当事人承认在未经“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9月起至2024年1月止,分五次通过某电商平台购进五常大米通用包装盒有机稻花香礼盒170套,用自产大米灌装大米礼盒166个,售出160个,售价75元/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2000元。当事人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没收剩余侵权包装盒,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常市某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4年5月13日,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五常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五常香米长粒香米5kg/袋上使用“文字+拼音”组合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当事人无法出示该“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后经执法人员取证,证明“文字+拼音”组合商标并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核准。当事人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27日,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五常大米”“五常WUCHANG+图形(鹰标)”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标有“五常大米地理标识”“五常大米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委托五常市H有限公司生产A商标(当事人已注册)五常大米,并通过某网络平台对外进行销售,共销售560袋,违法经营额9928.59元,无库存。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2月19日,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王某某自2022年10月起自行订购假冒注册商标C牌、N牌、M牌羽绒服,并通过某网络平台直播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195962.03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570元,剩余3种羽绒服245件。2022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罪对王某某予以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等司法程序,2023年12月7日检察机关作出对王某某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机关对王某某所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商品3种245件,没收违法所得20570元,罚款391924.0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26日,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投诉对王某经营的五金电动工具店进行检查,经查王某经营的D商标的充电式起子电钻、充电式冲击扳手、电动工具专用锂电池等共计5种类别型号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承认上述商品是2024年4月中旬,以低于市场供货价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共计购进侵权电动工具25套和电动工具专用锂电池3块并对外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5390元,违法所得2900元。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销毁剩余侵权商品5种18套(块),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17100元的行政处罚。

龙头新闻·生活报 见习记者:王艳;记者:陈莹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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