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第一!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经典动作”,侵权吗?

摘要: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穿着打扮、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并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提供特定表演,侵权吗?

12月5日,

#一女主播模仿吴艳妮引热议#

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报道,

该女主播通过模仿

中国田径运动员吴艳妮的

穿着、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

吸引观众打赏,

并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

提供特定表演,

如跳舞、一字马

或吴艳妮赛前的经典动作。

网上流传的直播视频显示,

该主播将头发扎成

和吴艳妮同款的四股麻花辫,

并在直播间模仿

吴艳妮耸肩、单手指向天等动作。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榜的当天,

该主播账号显示已被禁止发布作品。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认为当下的模仿很多,

“这个模仿没啥问题,支持”。

但也有网友认为侵权了,

“模仿本来就侵犯肖像权,

更何况她是在侵犯肖像权的

基础上以此营利了”。

还有网友表示疑惑:

“模仿都不行吗?”

那么,

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穿着、妆容

以及标志性动作,

并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

提供特定表演,

侵权吗?

模仿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什么情况下模仿不侵权?

如果女主播的行为涉嫌侵权,

吴艳妮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端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仲凯律师的专业解读!

1.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穿着打扮、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并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提供特定表演,侵权吗?

张仲凯:中国田径运动员吴艳妮的形象以及穿着、妆容和标志性动作等特征,为公众所熟知,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的形象及特征,使观众能够联想到吴艳妮,或将其与吴艳妮混淆,并对女主播进行打赏使其获利,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吴艳妮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主播在模仿中存在丑化、诋毁吴艳妮的言行,或因不恰当的模仿导致公众对吴艳妮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吴艳妮的名誉,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吴艳妮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女主播借助与吴艳妮相似的形象进行商业运营获利,且满足不正当竞争的其他要件,则可能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其是吴艳妮或与吴艳妮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模仿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下模仿不侵权?

张仲凯:模仿的法律边界主要在于是否会对被模仿者的财产权益、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一般社会生活中,如果模仿者的行为不对被模仿者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获取经济利益,正当使用,通常不易构成侵权,比如出于个人喜爱而模仿、欣赏,或在私人聚会、单位年会等非营利性活动中模仿。而如果模仿者利用与被模仿者相似的形象来获取商业利益,比如获取打赏、广告代言、带货直播等行为,或模仿者诋毁、侮辱、歪曲被模仿者形象,降低其社会评价,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3.如果女主播的行为涉嫌侵权,吴艳妮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仲凯:如果女主播的模仿涉及侵犯吴艳妮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吴艳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若涉及著作权侵权,也可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人恶意诋毁、造谣吴艳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吴艳妮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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