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网红带货视频切片引流,被判赔偿6万元!丨百案识法92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4 09:18 1

摘要: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为关联公司。2022年,广东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与网红主播A某合作,推广旗下某吹风机产品。次年底,上述两家公司发现商某公司为推广自家吹风机产品,把A某为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带货的视频切片进行商标模糊处理,并在淘宝平台上投放进行引流。

网红直播带货,

无疑能带来不少的关注与商机,

因此,也造成了网上

盗用明星、网红直播视频

进行引流的情况时有发生。

下面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这种行为,要不得!

案情简介

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为关联公司。2022年,广东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与网红主播A某合作,推广旗下某吹风机产品。次年底,上述两家公司发现商某公司为推广自家吹风机产品,把A某为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带货的视频切片进行商标模糊处理,并在淘宝平台上投放进行引流。

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认为商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一、二审认为,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共同经营某品牌吹风机产品,而商某公司也经营吹风机产品,与上述两公司是同业,存在着竞争关系。

商某公司擅自使用为广东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产品推销的视频推销其销售的其他产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视频推销的是商某公司销售的产品。

虽然商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投放视频的平台不同,但互联网是公开的,视频的带货行为在不同平台也必然互相影响。故法院依法认定商某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商某公司赔偿广东某公司、宁波某公司6万元。

法官提示

品牌方与平台主播合作推广产品是常见的经营推广手段,该推广行为对产品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影响必然积累在该品牌方。本案中,商某公司截取同业竞争者带货视频片段并切除商标,利用网红流量为自家产品引流,不当攫取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警示经营者应诚信竞争,不得滥用他人商业成果“搭便车”。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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