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人未经授权,搭建‘七维学习空间’等网站销售国内外电子期刊。”2023年4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我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案情简介
“有人未经授权,搭建‘七维学习空间’等网站销售国内外电子期刊。”2023年4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我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数字期刊侵权案件通常涉案刊物种类众多、权利人分散,且作为定案重要依据的网站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不易搜集。
如何侦查取证?如何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又如何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案件办理困难重重。
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远程提取网站后台数据,通过抽样取证的方式确定涉案电子期刊的版权归属及授权情况。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网站刊物数量、注册会员人数、充值金额等进行了认定和统计。后该案被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国家版权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经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徐某某、齐某某、莫某某先后租赁服务器,分别搭建“七维学习空间”“考神杂志馆”“素材资料网”等下载网站,并各自独立运营,线上获取包括《三联生活周刊》《电脑报》《National Geographic》等国内外出版发行的刊物(电子版)上传至其各自注册的百度云网盘,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刊物(电子版)的下载链接发布在其经营的网站,用户付费后可通过云网盘转存、下载。经鉴定,“七维学习空间”等三个网站共发布刊物6.3万余部,会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部分涉案国外刊物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能否计入涉案侵权作品数量?我们依据《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分类整理出涉案刊物的出版发行地区,查明了涉案国外刊物出版所属国均为该公约成员国,所有涉案国外刊物均应计入侵权作品数量。
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徐某某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杂志社经济损失10余万元。同时,我们还积极引导被侵权杂志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使双方在庭审阶段顺利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徐某某等人向各相关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
2024年4月、10月,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徐某某、齐某某、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著作权作为智力成果的重要载体,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让公众能够自由地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依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达到追诉标准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徐某某等三人将获取的国内外刊物(电子版)上传至其各自搭建的网站,会员充值后,就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由下载自己喜欢的电子期刊,侵犯了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且经分类统计,涉案国外刊物出版所属国均为《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亦是该公约成员国,所有涉案国外刊物均应计入侵权作品数量。
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是每位公民和法人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检察官建议:一是要尊重知识、尊重版权,从你我做起,支持正版;二是要避免侵权行为,自觉抵制侵权作品;三是要积极维护著作权秩序,若发现他人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