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传谣侵权 赔礼道歉又赔钱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4 17:48 2

摘要: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侮辱、诽谤他人的成本也越来越低。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平安广西网桂林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唐柳丽)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侮辱、诽谤他人的成本也越来越低。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言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张某与王某因购买的房产烂尾进入了同一个维权微信群。这个微信群组建后,群成员自愿募集资金作为维权费用,并共同投票选举张某等人保管,群体活动的开支情况及明细由张某在群内公示。

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因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自己日常生活照片,被王某曲解为张某是“公款私用”。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王某从张某的朋友圈截取其发布的生活照转发在两人共有的微信群中,并配有侮辱性言论。这些照片又被不断转发、传播至其他微信群,致使张某个人信息泄露,并遭受舆论暴力。

此后,张某以舆论暴力导致其因高血压晕倒后卧床一周,名誉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考虑到王某在山东居住生活,往来桂林出庭成本较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主办法官多次与张某当面沟通,倾听其诉求,对其耐心开导。同时,法官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王某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解,王某终于认识到其行为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主动向张某打电话道歉,在本人朋友圈和相关微信群公开向张某道歉、澄清事实,并在调解结束的第一时间给予张某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不是伤人之刃。王某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诽谤并在微信群传播已构成侵权。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发布言论须谨慎,若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底线的不实言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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