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多家店被查!摊上事了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25 08:00 3

摘要:案情简介2023年4月下旬,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OLAPLEX”品牌的化妆品。经摸排,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与东台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经查,2018年12月以来,刘某某在未经“OLAPLEX、doTERRA、ELTAMD、KIRKLAN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刘某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下旬,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OLAPLEX”品牌的化妆品。经摸排,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与东台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经查,2018年12月以来,刘某某在未经“OLAPLEX、doTERRA、ELTAMD、KIRKLAND、TOPPIK、LASHADDICT、PEINEILI”等多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张某购买品牌商品包装纸盒,向余某购买化妆品原料,向林某等人购买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瓶体,随后在东台市某城郊结合部租住的民房内进行贴标、灌装,之后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出售给李某、夏某等人,从中牟利。截止案发,刘某某已生产销售各类假冒化妆品百万余件,形成了包材供应、生产加工、仓储销售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超亿元。刘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东台市公安局处理。2024年7月,东台市公安局将刘某某等22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地区广,制假售假形成“产业”链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会商研判案情,制定行动计划,对案件实施精准攻坚,打掉一个跨江苏、广东、浙江等5省8市的化妆品非法制售网络。本案的查办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信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盐城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风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奉贤区检察院建议建湖县市场监管局对盐城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1月2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盐城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

”商标系上海某特种风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向江苏某机电有限公司采购10台风机设备。当事人未经上海某特种风机有限公司许可,从网上定制该公司标牌,并将上述10台风机的标牌替换成上海某特种风机有限公司标牌,之后,将假冒该公司“

”“

”注册商标的风机销售至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保定某切割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5月,上海某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发现上述10台风机是假冒该公司产品后,向上海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当事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70万元并获得谅解。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4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3月18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落实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典型案件。上海、建湖两地的公安、检察和市场监管部门,遵循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的总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力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挽回了重大损失,展示了执法部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效净化了市场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仿冒“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6日,根据举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KING LAI CATALPA KANORWAY”“KING LAI CATALPY”和“KANORWAYAY”标识的风帽拉链衫共计成品1460件、半成品510件。经查,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未经“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其注册商标直接作为组合图标的主要部分或仅改动商标的最后一个字母后在拉链衫上使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3.4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6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该案的查处也为类似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案例四

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响水县某轴承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5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响水县某轴承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加工标注有“SKF”字样的轴承座产品,其中SNL516-613型399个,SNL216型145个。经核实,上述产品系响水县居民孙某某提供标注有“SKF”字样的轴承座毛坯产品,委托当事人加工成成品。“SKF”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SKF公司,该公司授权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事宜。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轴承座产品为侵犯 “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52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4月2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委托加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反映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在接受委托从事产品加工、商标印制等业务中,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要履行好商标注册证、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材料的查验义务,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生产,不得截留,也不允许超出合同约定生产自销,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例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制售假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0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李某某制售假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实施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李某某已加工好的国缘、梦之蓝、稻花香和洋河等品牌白酒合计108箱、4瓶,以及大量国缘、洋河、水井坊等品牌白酒的包装、防伪标签和封箱胶带,还查获一批胶枪、烙铁、漏斗等工具。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白酒及防伪标签等均系假冒侵权产品。李某某已对外供应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白酒合计21箱,其制售假酒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85800元。李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且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2月2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大丰区公安局处理。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保障民生领域安全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案发后,办案机关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共同实施检查,现场处置及时、果断,行刑无缝衔接,展示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5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盐城市亭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盒装阜宁大糕9盒和散装称重阜宁大糕190公斤,其中,盒装大糕包装盒正面、散装称重大糕包装袋正面均标有“

”商标。上述大糕系当事人委托阜宁县某糕点厂生产。“

”系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当事人和阜宁县某糕点厂均非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均未获准使用“

”注册商标。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4月1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东台市某龙虾店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东台市某龙虾店在抖音平台开设羊东家餐饮店,侵犯了羊东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羊东家”商标系苏某某在饭店等第43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东台市某龙虾店未经权利人苏某某许可,于2024年6月底开始在经营场所使用“羊东家”店招,并在大门贴纸上使用“羊东家”商标,亦于2024年7月13日在抖音平台上线运行“羊东家”店铺,从事餐饮经营。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主动拆除更换店招和大门贴纸,并更改抖音店铺信息。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3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4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发生在服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服务商标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载体体现。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本案中,办案机关准确地把握了商标使用的判断原则,当事人在店招、经营场所大门贴纸和网店名称中使用“羊东家”字样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的使用。本案的办理,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

射阳县知识产权局处理

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某超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赵某于2016年6月6日获得名称为“包装袋(双灯精品400平版纸)、专利号为ZL2016302*****.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获赵某许可独占使用上述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11月1日,请求人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以被请求人射阳县某超市销售的卫生纸产品外包装袋侵犯上述外观专利权为由,向射阳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当日,射阳县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经审理,射阳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卫生纸包装袋,系用于包装卫生纸产品,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其主视图整体呈平面矩形,从上至下各部分的文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字形和布局,以及图形的组成和布局基本相同,整体设计风格近似。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2日,射阳县知识产权局裁定被请求人销售涉案卫生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典型意义射阳县于2024年3月入选县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自入选试点以来,射阳县知识产权局着力优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模式,积极探索差异化办案,推动简案快办。本案中,鉴于案件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射阳县知识产权局进行了书面审理,办案周期累计42天,比法定周期缩短53%,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案例九

盐城市盐都区知识产权局处理

杨某某与盐城某体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杨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乒乓球拍柄用直板定位件及采用其的乒乓拍”、专利号为ZL2017203*****.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24年1月16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盐城某体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侵犯其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盐都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4年1月22日盐都区知识产权局立案。经审理,盐都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一种乒乓球拍柄用直板定位辅助件,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盐都区知识产权局裁定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涉案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电商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件。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容易实施,以及损害后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查明技术问题,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制止侵权行为,体现了专利行政裁决高效专业的优势。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滨海县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3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滨海县某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瓶“胖孩儿”牌240mL宽口径PPSU奶瓶在售,该奶瓶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外观专利,b.手柄专利号:2015302*****.1”,以及“生产日期:2019.06.18 限用日期:2029.06.17”等字样。经查,上述手柄专利已于2018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奶瓶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2024年10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案中,当事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因为疏于查验专利标识的真实有效性,亦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不符合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免罚条款规定。该案也提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妥善保留好发票等合法购货凭证,确保合规经营。

来源:射阳市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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