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原创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6
——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0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02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损害,用户负全部责任,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崔某某的游戏账号被盗号,盗号者使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崔某某平台通行证页面,并将动态密码保护器中的旧“将军令”升级替换成新“将军令”。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通过系统给崔某某也发送了新“将军令”绑定提醒。盗号者将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变现成游戏币后,通过摆摊出售等方式,连同账号内原有的游戏币一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转移到若干游戏账号。崔某某发现后,致电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客服,告知其账号和物品被盗。后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找回被盗游戏装备,但称因向其他游戏用户支付相应对价,而要求崔某某支付价值2000多元的游戏币赎回装备。崔某某称,因游戏漏洞,导致崔某某的游戏账号被他人绑定密保,在异地登陆并被盗游戏装备,请求法院判令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直接恢复被盗游戏装备。
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为小额诉讼程序,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情况下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一是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虚拟财产丢失、被盗的;二是监测到用户账户异常但怠于通知,导致用户无法及时防损、止损的;三是用户履行账户异常报告义务后,怠于采取保护性措施,导致虚拟财产无法被追回或损失扩大的。如果游戏运营商实际并不存在上述违约、侵权情形,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保护玩家权益的同时,防止过度维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用户利用外挂而被“永久禁止登录”,游戏运营商无需赔偿
7
——王某某诉广某网公司、某火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内的虚拟财产依托于网络游戏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存在,游戏用户只能在登录账号进入游戏后于游戏内使用该财产。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需受限于用户协议、平台规则和运营周期等。用户使用外挂等方法进行游戏作弊,违反了游戏用户协议。平台对使用外挂的用户采取永久禁止登录措施,依约解除网络服务合同的行为,无需承担对用户虚拟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02
基本案情
广某网公司、某火公司是某射击类网络游戏的运营者,王某某是该游戏的用户。王某某的游戏账户因被“检测到角色存在使用外挂行为”被系统限制匹配30天,且系统提醒“如再次违规角色将永久封停处理”。后王某某因使用外挂又被其他玩家多次举报,被处以永久禁止登录处理。截至王某某被永久禁止登录时,案涉游戏账户内尚剩余数量较大的点券、金币、游戏服装等虚拟物品。王某某认为,其对案涉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广某网公司、某火公司滥用网络游戏运营者的支配地位,不尊重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给其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明确阐明,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等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一是虚拟财产统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债权客体,是网络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债权凭证;二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创造主体是网络用户,作为网络用户之间的物权关系客体,权利人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三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性质限制了其物权的权能,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行使物权时需受限于用户协议、平台规则和运营周期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平台规则对使用“外挂”作弊的用户采取永久禁止登录措施是依约管理游戏的行为,用户要求赔偿虚拟财产损失缺乏依据。该案对澄清游戏用户、游戏运营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和范围,依法维护游戏内良好生态具有典型意义。
用市场法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
8
——张某诉曹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网络虚拟财产系由用户投入时间、精力或者金钱获得,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市场法和成本法较为适合。具体使用何种方法,应当以合法合理为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虚拟财产的类型、法院可查明的相关事实等情形综合判断。
02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网络游戏的用户,将该游戏账号密码告知曹某并委托曹某进行代练,但曹某将该账号内的44种虚拟财产转出并失去联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曹某赔偿其虚拟财产损失31678.4元。经法院向游戏运营企业了解,该公司表示该游戏允许用户在游戏内自行交易虚拟财产,但无法提供确定某种虚拟财产具体价值的方法;经法院询问若干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均表示只能评估相应虚拟财产现在的价值,不能评估当时的价值。张某坚持要求按照案涉虚拟财产被盗时的价值确定其损失。
法院判决曹某向张某赔偿财产损失31324.81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在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相关的诸多问题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往往是案件处理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目前对这一问题处理思路的归纳总结并不多。本案采用市场法确定案涉被盗虚拟财产价值,填补了虚拟财产定价方法的空白,着重阐述了对虚拟财产的价值采用何种方法予以确定的问题,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将美术作品制成数字藏品销售,侵犯复制权而非发行权
9
——黄某诉与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将美术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销售时,由于每一次销售行为都会生成一份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都具有唯一性并有份数限制,且其中包含的美术作品内容能在购买方的账户中直接呈现,系以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多份,属于复制的范畴。
发行权中的复制件应当记录在有形载体上,且可以实现有形载体的转移。数字藏品销售时,并不进行有形载体的转移,且用户购买案涉数字藏品后,若寄售成功,下一购买者购买后,藏品的数量、存储位置、序号和哈希值亦不发生变动,数字藏品及其信息只是从原购买者账号转移到新购买者账号,以实现拥有者身份及权益变更,不符合发行的特征。
02
基本案情
黄某系《乾X》和《二X》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黄某在海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制作成数字藏品进行发售,主张海某公司行为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请求判令海某公司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海某公司赔偿黄某55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数字藏品客体通常为艺术作品,故在数字藏品发展过程中的版权纷争不断。区别于传统实体艺术作品的制作,数字藏品在数字化技术基础上铸造-发售-流转过程中所涉的法律关系更为新颖,也更为复杂,需要结合互联网底层技术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规范市场发展。本案明确了数字藏品发售、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行为规范,引导数字藏品发售者、交易平台加强合规意识,为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界定、治理规则提供可供参考的范式,为数字文化市场发展提供动力。
加密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10
——韦某等诉张某等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加密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加密货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02
基本案情
韦某、吴某、姜某、温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XIN币(虚拟货币)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但被告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虚拟货币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亮明不法投融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态度,明确损害法定货币地位的投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经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 | 综合审判二庭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