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济南检察机关发布三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6 09:29 2

摘要:4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履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自贸)办公室负责人郭承志发布了济南知识产权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三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意义。

新黄河记者:李震

4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履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自贸)办公室负责人郭承志发布了济南知识产权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三起典型案例,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意义。

案例一:

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刘某某与黄某某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以3万元对价购得黄某某的四幅美术作品使用权。随后,刘某某利用这些作品制作成“万事大吉”系列茶叶包装盒等衍生作品。同年8月8日,刘某某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书,并许可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这些衍生作品。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看到相关包装设计后,未经授权,安排员工将上述美术作品印制在茶叶包装盒上并对外销售给本市槐荫区的王某某。王某某随后又将这些包装盒销售给符某某等人976套。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有2688套,总计3664套。

【诉讼结果】

2024年8月22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在面对行为定性争议时,突破传统简单界分思路,紧扣陈某某未经许可直接复制发行美术作品的核心特征,依据相关法律准确将罪名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这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质的精准把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尺度,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是突破传统模式,关注新型侵权形态。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中,侵权行为模式多集中于对作品直接的销售、复制发行等常见方式。本案这种将图片作为包装盒设计元素,借助商品包装流通的侵权模式与传统方式有所不同。检察机关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新型侵权形态,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模式的局限,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为类似涉及新型侵权形态的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

案例二:

胡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基本案情】

某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等商品上,该公司隶属于新加坡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伙同程某某(已判刑)、程小某等人从非法渠道购入印有该注册商标的涂料桶及空白桶盖,在自家小作坊用冲压机给桶盖上压印该商标图案,再配以提手,配套完成后销售至我市黄某等处。经查,胡某某销售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包装桶,销售金额50.5万余元。另查获假冒的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把手等物品共计36万余件,价值32万余元。

【诉讼结果】

2024年5月22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引导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时,向前延伸检察履职触角,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时、全面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提取电子数据,固定相关物证,综合分析,在办案中构建“源头防控-中途阻断-末端治理”,深挖上游制造、中间流通、末端销售各个环节,形成全链条打击工作合力,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目标。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本案涉案的注册商标,系“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持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中外商标所有权一视同仁,筑牢中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底线,坚决打击各类侵权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辖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马某某、房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马某某购进空白桶及假冒该商标的标签等包材,由房某某雇佣他人在其位于济南市长清区的院内灌装润滑油并贴好标签,后马某某将上述润滑油销售至河北、辽宁等处。期间,马某某雇佣周某某将滑油运输至物流中心。经查,房某某共灌装假冒某品牌润滑油28.3445吨,以13.78405万元的总价款销售给马某某,马某某销售给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3.4744万元。

【诉讼结果】

2024年8月1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马某某、房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9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重视嫌疑人提出的主观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针对犯罪数额等提出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客观证据,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查明犯罪事实,确保事实清楚,起诉准确。

二是分层处理涉案人员,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制造、运输、销售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在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的同时,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作用、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决定不起诉的嫌疑人,要区别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证据标准的差异,判断是否存在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确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确保应罚尽罚、过罚相当。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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