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明确,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
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推进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根据通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
通知明确,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各地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
通知提出,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此前,国家医保局已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近日,全国首场长期照护师考试已在江苏南通举行。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有助于培养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文件原文
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权益,助力养老等领域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
(一)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二)统一规范培训内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
(三)明确培训基本流程。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二、严格规范培训管理
(四)合理确定培训机构。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采购。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
(五)规范培训方式。各地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参训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参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职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
(六)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要求,规范培训管理,对培训质量不高、违规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按程序退出目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鼓励通过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对获奖选手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各地要加强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认定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信。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
(八)规范考试题库开发应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经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考试题库,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国家题库。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训支持
(九)促进专业化人才培育。各地要对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和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标准。支持有关普通本科学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护理、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开设长期照护、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基础护理、老年人安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等专业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相关职业院校积极探索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鼓励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十)加强岗位对接。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十一)落实激励政策。各地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学历技能、岗位适配等分析,明确就业培训数量规模和培训评价层次等需求,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促进培训与就业供需衔接、动态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目录清单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
(十三)落实支持政策。各地要根据本区域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情况,将其纳入人才需求目录、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将长期照护师列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按规定做好支持。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通过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政策下乡等活动,用好网络及新媒体、现场咨询、服务热线、上门宣传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打造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扩大社会影响力。选树宣传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18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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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