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出版行业数字化转型深入,传统版权纠纷与AI技术冲击交织,行业版权合规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经典作品改编授权、复杂继承权分配、海外维权机制短板等传统版权问题依旧悬而未决。AI生成内容井喷式涌现,各种AIGC版权归属争议频发。与此同时,“职业维权”乱象与海外维
随着出版行业数字化转型深入,传统版权纠纷与AI技术冲击交织,行业版权合规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经典作品改编授权、复杂继承权分配、海外维权机制短板等传统版权问题依旧悬而未决。AI生成内容井喷式涌现,各种AIGC版权归属争议频发。与此同时,“职业维权”乱象与海外维权短板进一步凸显行业痛点。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特邀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陶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共同解析行业在授权合规与侵权防控中的关键痛点。
版权合同如何拟定?
从复杂继承到海外维权短板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
Q
改编《红楼梦》《三国演义》等公有作品时,为何仍可能侵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的规定,《红楼梦》《三国演义》等作品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不同形式使用、传播、改编、演绎这类作品,都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版权费。但这仅仅是指财产权,作品版权保护期所指的是财产权,期限是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不过他们的人身权利,像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永远受法律保护。虽然人身权不能继承,但人身权保护期是没有期限的,那么他们的继承人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对损害他们人身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比如在日本曾经有人把《水浒传》改编成两个女人和108个男人的故事,以戏谑的形式描绘主人公,这些改编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国人的传统认知,中国相关团体组织公众应该有义务站出来维护和保护他们的精神权利。这方面我们不如海外。
Q
汇编作品涉及多位作者时,出版单位如何处理?
关于出版界出版汇编作品较多的情况,为适应出版市场的需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2008年成立之初,就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在作者入会时鼓励将其汇编权授予文著协,再由我们将作品汇编权授权给出版单位,版权费用统一支付到相关作者,这样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又提高出版单位与作者签约效率。如果作者不是会员,是经常与协会联系的,我们会单独取得这些作者许可。
除此之外,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不到的作者,而出版社还希望选用这些作者的文章,那么我们会接受出版社的委托,对这些非会员作品进行稿酬提存和转付。我们会采取主动寻找作者、主动公示无法分配的稿酬信息和主动发放汇编作品的稿酬,即“三主动”方式,为出版单位解决稿酬转付问题。每年文著协授权签订的汇编作品授权合同大约有四五百种,为权利人收取稿酬1700万~1800万元。
通过汇编权的集体管理,一方面维护了作者的汇编权利;另一方面解决了作者汇编权的困惑和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出版单位提前通过我们获得授权,就避免了可能遭遇的侵权纠纷,化解了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力规范了汇编图书市场的版权秩序。文著协授权的汇编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经典、儿童文学经典作品、革命文学和科普作品。
Q
出版单位可能会遇到原作者后代众多且权利分配复杂的情况,如何在这种复杂局面下合法合规地获取出版授权?若作者继承人失联或拒绝授权,出版社如何合法重启绝版书?是否存在“强制许可”路径?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多。老舍作品没有进入公有领域时,著作权由其儿子舒乙和女儿舒记共同管理,其中谁执行授权都提前通报给对方,兄妹二人没有因为父亲版权产生任何版权纠纷,现在老舍作品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钱钟书和杨绛去世前有遗嘱,著作权和稿费捐给了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指定吴宓女儿吴学昭和另外一人做遗嘱执行人,通过他们就可以获得许可。神话学专家袁珂去世后,由于三份遗嘱不被法院认可,其作品版权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三位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他们没有指定一个人。
如果作品作者是一个人去世之后有多个子女,或者作品是由两位以上作者共同完成,比如《红岩》作者是罗广斌、杨益言,当两位作者都去世之后,《红岩》著作权由两位作者的继承人继承。如果一方能找到一个继承人,而找不到另一个作家的继承人,或者另一个继承人拒绝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方同意授权,就可以出版。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版权转让、专用许可和质押之外,合作作品中只要有一个权利人或继承人同意授权,合同就是有效的。
Q
古籍点校成果常被诉侵权,如何通过点校方法设计强化独创性证明?
古籍本身没有著作权,但像中华书局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在国家出版基金的支持下,历经几代专家的努力,对“二十四史”“清史稿”等古籍进行了点校整理、注释等,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是非常专业的,是被法院认可的。这些古籍点校如果被出版或者数字化时,必须要经过相关原始出版单位的同意,虽然古籍不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但古籍点校整理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Q
当出版单位遭遇“职业维权人”以不合理方式索要高额赔偿时,该如何鉴别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职业维权人”向出版单位高额索赔时,出版单位需要从两个角度去处理:一是遇到“职业维权人”时,首先要看自己的图书授权是否准确、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授权文件是否合法、签名是否真实?无论是通过作者、作者继承人、作者文学代理人、作者文学版权经纪人等拿到的授权,必须要去核实授权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签章是否合法。二是出版单位要考察:“职业维权人”拿到的是谁的授权?授权文件内容、签名是否合法?很多法律专家认为,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单独拿到了一个作家诉讼维权授权,没有实体权利的授权,这种诉讼权利是不允许单独行使的,目前法院是不支持这样的“职业维权人”。
另外,当出版单位遇到“职业维权人”,一定要看这个机构是否有授权,授权文件必须是原件或者复印件。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爱查查等网站,查一下其涉诉情况,法院是明确不支持商业维权的,因为商业维权不仅仅伤害了市场、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遇到职业维权人时,出版单位不必害怕。可以按照上述两点跟对方交涉,也可以委托文著协这样专业机构来应对,进行维权,防止恶意诉讼。
Q
引进外版书时,出版单位在与国外合作方签订版权合同时,容易忽视哪些关键条款从而引发后续纠纷,又该如何精准防范?引进外版图书比较容易忽视的是违约责任与中方需要保留对作品的修改权。签订图书引进版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内容一定要非常具体。如作品内容选题涉及重大选题备案情况,必须履行相应程序。另外,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情等情况,有权对内容进行删改处理。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
Q
能分享一下在图书出版行业经常被忽视又容易出问题的点吗?
图书出版出问题较多的是图书出版合同,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图书出版合同在各个出版单位千差万别。有的没有反映《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反映《出版管理条例》和最新政策。出版物不仅仅是文化产品,还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合同必须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政策。
近期,我们要发布《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我们接受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一个课题。《图书出版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解决各出版单位提供的合同不规范、作者对出版单位提供的合同不会修改或不敢修改等多种情况。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等都有非常强的法律团队和法律意识,他们关于出版的几类合同都有相应的模板,这些合同模板解决了80%甚至90%的法律问题。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发布后,关于出版单位和作者之间签订合同就是一个简单的填空问题。
从侵权案到实务指南
专家支招AI时代图书出版版权合规路径
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Q
很多图书封面用AI生成,这种 AI 生成的图片受版权保护吗?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使用,算不算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对图书出版行业中AI辅助创作的版权登记有何指导意义?AI生成图片是否受版权保护,核心在于判断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是否有AI工具使用者的智力贡献。如果有,则图片可以作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获得版权保护,但是其保护范围应当比对汇编作品进行限缩。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完整地使用该图片,在不符合合理使用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图书出版行业中AI辅助创作,建议创作者留存创作记录,比如AI生成过程、对AI生成结果的编辑加工和整理,以求在产生法律纠纷时能够向法院展示其在AI生成内容之上的智力贡献。
Q
最近AI能模仿宫崎骏、梵高的绘画风格生成图片。如果出版社用AI模仿吉卜力风格做封面,算不算侵犯工作室的版权?有没有相关案例?风格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宫崎骏、梵高的绘画作品,而非绘画风格。如果出版社用AI模仿吉卜力风格做封面,该封面与吉卜力的绘画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不侵犯版权。但是,吉卜力风格是吉卜力工作室在创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一定影响的风格,所以,公众会将这种风格与吉卜力工作室建立起联系。如果出版社用AI模仿吉卜力风格做封面,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以为图书封面来源于吉卜力工作室或者与其有关联,那么,涉案图书的销售,涉嫌构成商业混淆,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Q
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是否可能会明确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你认为未来法律会倾向于保护AI开发者、使用者还是原作者?出版行业该如何适应?AI生成物是人机协作的产物,在AI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一种智力成果的情况下,AI生成物之上的著作人身权属于AI使用者,但是著作财产权的归属则取决于AI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用户协议中的约定。至于未来著作权法修订,如果立法选择采取新设一种邻接权客体的方式来保护AI生成物,那么,立法会明确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否则,按照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即可。
Q
关注到你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保障”创新研究团队(2024~2026),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项目吗?2024年我牵头的“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保障”青年教师学术创新研究团队获得学校批准成立。该团队的建设周期是三年,团队成员来自不同的法学学科,包括知识产权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和劳动法。团队旨在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问题开展对策建议性质的研究工作,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AI创作风险全解构
从版权归属到侵权防火墙
蒋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Q
如果作者用AI生成书稿内容,出版社是否需要承担侵权风险?已发表作品是否存在被AI盗用可能?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AI盗用并出版,如何维权?对于出版社需要承担的侵权风险而言,在前AI时代和在AI时代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别。
目前,特别主流的AI程序已经设置了越来越严格的在先作品过滤机制。在我国,以广州法院所判取判决的奥特曼案为例,法院认为AI在输出内容的过程中,不应当输出与被训练数据集中所包含的奥特曼实质相似的形象,这意味着理想的AI程序的设置在进行输出的时候,应该过滤掉与被训练的作品实质相同的所有内容。在此情况下,作者操控AI,使AI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思,以至于自己如果没有侵权的故意,便不会产出侵权内容。正常合法的AI,它并不会因为其被使用而产出盗版作品。
如果有某AI软件,其产出的内容中包含大量未经许可的,与他人在先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内容,则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对该盗版内容进行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受控行为者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的合理维权步骤应该先从直接联系传播者开始,如不成功,再到法院进行诉讼。
Q
如果出版社用AI生成了一本书,版权是归程序员、编辑,还是AI公司?
在AI介入文艺成果生产的背景之下,原则是谁利用AI生成内容,谁就对生成的内容负责并且享有权利,AI写的内容归属于使用AI的用户。
假如编辑是直接使用AI的自然人,那么原则上AI生成的书应该算作是编辑生产的书。但是如果编辑在出版社工作期间利用AI生成的书,那这本书应该作为法人作品对待,它的版权属于出版社。可以肯定的是,版权既不归程序员,也不归AI公司。关键在于明确AI生成的内容归属于使用AI者。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上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2023年开始,我国和其他国家都出现了相当数量有影响的关于判断AI创作内容归属的争议。从大趋势上看,AIGC归属于AI使用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Q
某出版社推出AI续写的《鲁迅未完成的小说续集》,鲁迅后人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AI对公共领域作品的二次创作边界在哪里?对公有领域的内容进行续写,这在AI时代和在非AI时代所引发的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威胁以及《著作权法》的解决方案没有本质的差别。我个人的观点是,尽管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期限,但是在作品的财产权已经到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法院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禁止他人,无论是使用AI的主体还是未使用AI的主体来续写公有领域的作品,这种禁止都应该非常的谨慎。否则,假如财产权到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其加工利用,包括续写,仍然要受到非常强烈的来自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约束。否则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所带来的公众行动自由犹如纸上谈兵。
Q
有些图书宣传视频用AI换脸技术,把名人形象用在虚构场景里。比如用AI生成爱因斯坦讲解量子力学的视频,这会侵犯肖像权吗?无论是否利用AI来生成视频,当未经许可利用到了他人肖像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根据侵犯肖像权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可。至于是否在侵犯该肖像权的过程之中,或者说至于是否在使用该肖像权的过程之中利用到了AI技术,对于最终肖像权侵权的判断并无必然影响。
Q
使用AI工具如何避免侵权?
我有以下三点建议:第一,使用正规的、主流的AI工具;第二,对AI工具生成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查,将明显侵权的内容予以剔除;第三,使用AI工具时,对AI初步生成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比如要求AI向符合自己要求的方向进行修改,从而使得AI被用户高度控制。当在这样的使用场景下如用户没有侵权意图,则控制力越高,AI最终生成的内容其侵权的可能性越低。
校 对:马 葵
编 辑:陈 麟
复 审:张维特
终 审: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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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