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生成侵权图,平台被判帮助侵权,裁判思路详解来了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4-28 10:04 2

摘要:4月17日,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开启。当天,浙江高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衢州衢江法院的干警就三起典型案例进行宣讲,解析裁判思路,生动展现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智慧和力量。本号将推送案例讲述会文字实录,带领各位读者感受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4月17日,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开启。当天,浙江高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衢州衢江法院的干警就三起典型案例进行宣讲,解析裁判思路,生动展现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智慧和力量。本号将推送案例讲述会文字实录,带领各位读者感受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

本期聚焦

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责任的

涉“奥特曼”IP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宣讲人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二庭法官助理 戴敏敏

一审合议庭:官家辉、沙丽、卢忆纯

二审合议庭:吴媛媛、徐珺、吕后旺

案例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责任的案件,涉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用户发布于其平台上的AI生成图片及相关生成模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等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法院在区分不同类型大模型平台的基础上,明确了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应用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明晰了在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时的考虑因素,划清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边界。

本案判决坚持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并重、保障权利与服务产业发展并行,妥善平衡了保护人类作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关于规范平台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响应和反馈。

文字实录

近年来,随着AI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出现了多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诉讼,极具争议的前沿法律问题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全新挑战。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图片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案件。

首先是技术背景,在这里简要向大家介绍本案涉及到的几个技术概念。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分支,一种基于算法和模型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不同于传统AI的分析功能,生成式AI能学习并生成具有逻辑的新内容。相信经过春节deepseek的热潮,大家对这个概念已经不再陌生。二是扩散模型,它是一种基于概率扩散的生成式模型,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对数据的逐步破坏再重建,生成新的数据。本案中人工智能平台的底座模型即为扩散模型,需要注意的是,在扩散模型中,几乎不可能完全复现训练数据。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一张图片作为训练素材投喂到扩散模型中,那么理论上就几乎不可能输出同样的图片。三是Checkpoint,泛指保存下来模型参数的文件,在本案中是生成图像所必需的,可向用户提供动漫、写实等多种风格场景。四是LoRA技术(低秩适配技术),用于补充基础模型无法生成的内容,或者强化某些特定图像特征,从而实现对生成图像进行精细化和个性化处理,使其更加符合特定的艺术风格和创作需求,是本案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可以简单理解为用户自己训练制作的“模具”。

第二部分是基本案情。简单来说,原告上海新创华公司是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用户在被告经营的AI创作平台上能够自行上传图片去训练LoRA模型实现自己的创作需求,还可以通过使用基础模型Checkpoint叠加LoRA模型的方式生成与奥特曼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并能够在被诉AI平台上发布、传播。

我们再通过实例来具体了解一下。例如我现在是AI平台的用户,我想要AI生成一张奥特曼的图片,但是如果直接在平台生成图片功能中输入奥特曼字样,那根据扩散模型的技术原理,它几乎不可能生成奥特曼形象,最多生成一个皮套人的形象,那该怎么办?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通过训练生成奥特曼LoRA模型的方式,先告诉AI想要的是怎样的奥特曼,然后将一些奥特曼的图片上传到平台中,调整参数后训练出一个奥特曼LoRA模型。之后再到生成图片的操作界面中,输入奥特曼的相关提示词,选择想要的基础模型Checkpoint,再在红框圈出的位置选择训练生成的或者其他用户训练后发布在平台上的奥特曼LoRA模型,这样调整参数后就可以生成一张与奥特曼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这张图显示了用户生成图片时所使用的Checkpoint和LoRA模型的情况,可以看到使用的是胶片写真风格的基础模型Checkpoint和布莱泽奥特曼的LoRA模型。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它是通过调用第三方底座模型提供了技术服务,没有提供训练图片和侵权图片,应该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

了解技术和案情后,我们来看一下本案中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被告的主体身份及其提供服务性质的界定。我们认为,被告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开源模型的提供者相比,被告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从服务类型、商业逻辑和防范成本角度看,应当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够了解,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即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我们认为被告不是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

其次,本案被告既没有提供侵权训练语料,也不能对输出的内容及过程进行完全的控制和干预,此时,被告对用户输入的提示词、训练图片等数据内容,以及生成物的传播等行为并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过错的认定规则以及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通过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平台注意义务控制在合理的程度。

首先,鉴于奥特曼动漫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图片由用户上传后,置于平台中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被告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其次,用户通过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可以稳定输出图片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增强了可识别性、可干预性;最后,被告从涉案AI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该公司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所以说,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最后,本案中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提炼了本案主要的三项裁判要旨:

1.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的技术特征,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分类分层界定侵权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身份,被告在本案中是平台管理者,在其他案件其他行为中可能是内容生产者,那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他的角色,进而去界定侵权责任。

2.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3.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那么在著作权法可进行规制且可以对受损害的法益进行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我们向被告发出关于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书,针对被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份司法建议书发出一周内即得到了被告的积极反馈与落实。

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不仅代表了科技的前沿趋势,更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本案系国内首例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权案,入选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本案判决提出了分类施策的侵权认定标准,明确了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边界。

本案判决体现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对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和示范效应。

最后,在案件审理后,我们以司法建议形式为人工智能企业“把脉问诊”,结合涉案人工智能平台的具体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良方”,有助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企业给我们发来一条消息,感谢法院这份判决带给人工智能行业的积极作用与正向影响,我们倍受鼓舞。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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