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美父亲因突发心梗离世,留下一笔债务,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外,没有其他遗产。小美陆续领取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但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坚持“人死债消”拒绝还款。这笔债务小美需要偿还吗?
小美父亲因突发心梗离世,留下一笔债务,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外,没有其他遗产。小美陆续领取了上述账户内的款项,但认为其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坚持“人死债消”拒绝还款。这笔债务小美需要偿还吗?
——小美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账户内的余额,可以作为遗产。本案中,小美作为继承人,先后在相关部门领取了父亲账户余额内的相应款项,以事实行为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义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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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