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短视频账号所承载的价值与粉丝数量、视频质量等因素高度相关,高流量账户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商业价值和变现能力,故账号交易行为频频发生。为他人交易账号而开设中介平台,是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商机”,还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文化娱乐消费的“主战场”。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新型商业模式,以及由此引发的新问题、新挑战。
由于短视频账号所承载的价值与粉丝数量、视频质量等因素高度相关,高流量账户往往意味着更高的商业价值和变现能力,故账号交易行为频频发生。为他人交易账号而开设中介平台,是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新商机”,还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短视频APP的开发主体及运营主体,该APP系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拥有一定用户资源、市场成果和商业价值的短视频平台。其APP《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勿将账户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并通过实名认证机制来运行防沉迷系统及保护个人隐私,某科技公司对此投入了大量时间、经济、人力成本。某网络公司从事涉案短视频APP账号转让的中介服务,在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信息发布,通过提供各类APP账号的租赁、买卖等居间交易服务收取相应费用。交易对象包含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APP账号,且被交易的账号多为粉丝量庞大的直播账号。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互联网管理秩序、破坏了消费者对其短视频APP账号的期待利益、增加了其管理成本及品牌形象维护成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并要求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及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某网络公司辩称,在其从事案涉业务期间,某科技公司未有任何书面或电子文件明令禁止账号转让,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以下简称《账号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转让后,其已停止且未再开展案涉业务。某网络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平台,案涉业务是基于交易各方自愿而提供信息,发布转让信息由用户自行注册登录完成,与传统的房屋中介等模式无差别,未增加某科技公司的账号管理成本,也不影响账号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浏览该账号发布的内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经营短视频APP,某网络公司从事促成其短视频账号交易的业务,属于利用某科技公司APP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足以造成某科技公司相关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发生变化,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开发主体及运营主体,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成本运营该短视频平台,积累了大量用户,其依托用户账号资源获得的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某科技公司APP《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账号交易,并要求用户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实名认证,说明某科技公司对上述行为持否定态度。某网络公司从事的居间行为在2017年版《账号管理规定》及《用户服务协议》实施期间持续进行,通过更改账户绑定的手机号实现账号交易,客观上使相关账号的用户身份在未经某科技公司认证的情况下发生变更,使得某科技公司针对《账号管理规定》中关于用户身份认证规定所采取的合规措施得以规避,该行为具备违法性。被诉行为增加了某科技公司正常的用户认证、管理成本,破坏了其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的正常履行。
被诉行为发生在短视频行业,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是鼓励“博主”“主播”等用户创作、分享、发布短视频资源,吸引观众注意力,从而获取流量及用户资源,其账号相关的内容及关注度往往与特定用户个人高度相关。某网络公司未经允许,利用某科技公司APP已有的用户资源,促成账号交易收取佣金,并提供高流量账号推荐等服务,使得购买账号的用户不用注册新账户即可享有原账号用户累积的关注度及流量,使某科技公司减少了可预期的用户流量或交易机会。
被诉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难以了解相关短视频APP运营商的真实信息,影响其他正常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损害短视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短视频行业的竞争秩序而言,提供账号交易居间服务也将造成某科技公司鼓励用户通过内容创作积累流量的激励机制的失灵,阻碍短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综上,某网络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百余万元。判决作出后,某网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1、互联网背景下竞争关系的认定
随着网络流量等资源在不同行业的交互融合,竞争模式从最初的同业竞争逐渐扩展至以流量争夺为核心的非同业竞争,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相同业态的竞争,即不能仅从有无经营业务交叉来进行判断,而应在准确把握行业本质的基础上判断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变化。如果一方经营者从事的行为足以造成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变化,则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中,为账号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是一种居间行为。当该居间交易损害到某科技公司利益时,某科技公司所遭受的利益损害与居间人所获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居间服务能够获利的前提是双方交易成功,而该交易机会的获取则是建立在相关短视频APP本身广受欢迎、短视频账号享有商业价值的基础上,该种商业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短视频APP本身及其运营商的商业影响力而实现的。
2、短视频行业与账号交易相关的商业道德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活动的基本工具,连接着网络用户和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承载着用户的信息和数据。在判断竞争行为是否违反相关商业道德时,应先寻找是否存在已有的相关行业规范、商业惯例、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事实。
根据2017年颁布实施的《账号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该规定属于互联网账号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规范,已对账号实名认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故进行短视频账号交易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范和用户协议的行为。
此外,短视频账号交易的客体本身是不能自行交易流通的对象,该交易行为客观上使被交易账号的用户身份在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发生了变更。综上,提供居间服务为此种违反行业规定的交易行为提供了实现条件,违反了相关商业道德。
3、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时,一般以“扭曲市场交易中信息正常流动”作为判断标准。对短视频行业而言,好的内容创作者会从平台粉丝转化的过程中获得报酬,创作者因该激励机制进而创作更多优质内容。故短视频行业的特点实际上是基于相关消费者用户对账号内容的喜爱和信任而得以持续积累流量,而账号交易行为将会切断特定账号与背后账号运营者之间的真实对应性,使账号内容质量不再有保障。
为账号交易提供中介平台客观上会加剧账号交易的频率,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经营者提供此种居间服务并获取对应佣金,将会导致市场主体着力于直接攫取竞争对手优势资源及其所附带的经济利益,而不再注重对优势竞争资源的培育,长此以往将会破坏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