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纠纷如何高效化解?南海法院开出协同护航新“药方”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8 21:55 2

摘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4月28日,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举办南海区新就业形态法律护航体系发布活动,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4年)》及典型案例,通报近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4月28日,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举办南海区新就业形态法律护航体系发布活动,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4年)》及典型案例,通报近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化机制运行情况,并对辖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报告进行了解读。

活动现场 方志亮摄

南海区人大代表梁少萍、南海区政协委员李兴义以及佛山市中院、南海法院、南海区人社局、司法局、税务局、总工会及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了活动。

发挥审判职能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白皮书》显示,南海法院过去五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524件,结案10843件,案由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18类。其中,审结的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纠纷528件,年均增长39.8%,主要涉及网约车、快递、网络直播和外卖行业等领域。

近年来,南海法院持续完善法律护航体系,让劳动者“劳有所得”。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南海法院积极融入“1+6+N”工作体系建设,联合有关部门打造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一体化中心,通过加强调解、监察、仲裁、审判联动,高效化解劳动纠纷;推动建立“南海工会法律服务站”,构建“法官+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模式,实现司法解纷、社会治理、职工自治的良性互动。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灵活就业群体,南海法院积极联动多方资源,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例如,推动在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成立佛山首家快递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陆续推动成立佛山市常林网约出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洲多元解纷工作室,形成劳动纠纷多元共治的新生态。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南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设立了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不断完善繁简分流、调审一体、简案速裁、繁案精审的办案机制;依托专业化审判做实指导调解,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发“随时问”司法大数据调解助手,指导多元解纷平台提升化解劳动纠纷的能力;培育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员队伍,组建“调审一体”办案团队,对简易案件实现快审快结;推动建立社保补缴快速通道,避免因开具劳动关系证明引发诉讼,大大减少当事人诉累。

聚焦新业态劳动关系特点

探寻劳动纠纷最优解

在活动现场,南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芳解读了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和南海法院共同完成的南海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机制保护研究报告,介绍了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特点,并从细化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索建立新业态动态监测机制、推动健全新业态职业保障体系等方面为平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新就业形态是经济活力的“晴雨表”,也是社会治理的“风向标”。如何在大力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需要细致解答的民生难题。针对新业态劳动纠纷的新特点,南海法院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进行审查,积极破解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难题。例如,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建议建立“先行赔付”机制,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职业保障;推动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的社保方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提高新业态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

“外卖骑手遇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吗?”“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6个属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涵盖外卖骑手工伤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等热点问题,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指引。在平台注册快递员与配送公司劳动关系案中,针对“平台-企业-劳动者”这一复杂隐蔽的新业态用工形式,南海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认定某配送公司虽通过平台发布工作任务,但实际控制工作考核标准和报酬来源,最终认定快递员与某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新业态劳动者面临“高风险、低保障”的情况,在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认定纠纷案中,南海法院根据广东省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确认外卖骑手职业伤害待遇,判决平台支付生活保障费用,探索实践“非工伤但可获职业伤害保障”新路径,有效破解传统工伤保险覆盖不足的问题。

发布活动中,南海区人社局通报了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调裁审一体化中心建设成果,有关单位代表共同为“佛山市供应链物流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新就业形态代表企业现场签订了行业自律公约。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摘选)

案例一:未签合同拒支付工资?网约货车司机与物流公司劳动关系这样认定

杨某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杨某用于运输的车辆由某运输公司提供。杨某通过在“某平台”接单的方式获取运费,其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绑定某运输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其运费报酬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支付,部分由“某平台”支付。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就工资问题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在此过程中,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杨某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载有车牌号、方量、车次、工资、超时费等证据。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上注册的账号需要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审批。杨某工资条中载明杨某有交押金及因工作失误由某运输公司向“某平台”垫付后再对杨某扣罚的罚款,由此可见,杨某在工作过程中明显受到某运输公司的管理,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安排。再次,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构成杨某的主要经济来源,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最后,杨某从事的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杨某用于运输的车辆属于某运输公司所有,双方存在组织上的从属性。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某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网络主播与公司签约经纪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

梁某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某广告公司利用第三方的网络直播演艺平台资源,为梁某提供网络直播演艺机会。某广告公司有权安排梁某直播地点。如某广告公司安排梁某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的,梁某自行决定直播内容。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为经纪代理关系,并非建立劳动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内,双方采用保底工资制,若梁某当月直播收益未达保底工资金额,由某广告公司补发;若梁某当月直播收益已达保底工资,则按照相应比例提成发放。此外,双方还就管理规定、直播时长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梁某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从事娱乐直播活动。后来,双方就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梁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南海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合同内容上看,《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就梁某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梁某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某广告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梁某作出的直播有效天等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梁某收入与网络直播期间的所得收入挂钩,公司并未参与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直播收入,仅是依据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梁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梁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直播间绑定个体营业执照,主播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龙某根据某首饰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于2024年4月6日按照电话联系添加了负责人的微信并在某首饰公司注册登记地面试入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主播。双方约定工作内容是直播,上班时间是18:00-24:00,每周出勤几天没有固定,每月上班26天算全勤,满勤底薪6000元,提成另算。某首饰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是谢某,谢某通过其本人银行账号向原告支付工资。龙某工作的直播间绑定了被告的营业执照。2024年6月16日,龙某离职,并于同年7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因某首饰店于同年7月4日注销,仲裁委裁决:撤销龙某诉某首饰店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一案,对该申请不予受理。龙某不服提起诉讼,诉请谢某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

南海法院认为,龙某与某首饰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原告与某首饰店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适格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应被告经营者谢某要求,在被告的微信群中协商并确定直播的珠宝首饰和价格;再次,龙某工作直播间绑定被告的营业执照,即以被告名义直播带货,从事的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最后,被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报告出勤情况,被告据此与原告核算工资并支付了部分工资。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管理性及经济依附性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谢某应支付龙某工资及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6645.16元予龙某。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四: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宋某是某平台送外卖骑手。某日,宋某驾驶电动车执行平台订单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确认为职业伤害。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宋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职业伤害期为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工伤保险基金部门为宋某核报了职业伤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239元。宋某收取生活保障费5826.67元。宋某就本案受伤事宜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参照《广东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平台企业为生活保障费的支付主体以及生活保障费的支付标准。故法院确定平台企业即某科技公司,应向宋某支付生活保障费。而由于双方就生活保障费的标准没有约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酌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宋某的生活保障费。因宋某已收取的生活保障费已超过法院核定金额,故平台企业无需另行支付生活保障费。宋某的受伤虽然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但并非工伤,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故宋某主张按照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计算职业伤害期生活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平台企业已为宋某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用,医疗费应由宋某向工伤保险基金核报,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予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图 |记者 李婷婷 通讯员 金磊 方志亮

来源:羊城派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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